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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安全港」制度,联线服务提供商只需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安全港制度(《版权条例》第88A-J条)为联线服务提供商提供保障。

 

「服务提供商」指「藉电子设备或网络(或同时藉两者),提供任何联线服务或为任何联线服务操作设施的人」(详见《版权条例第88A条第65A(2)条)。因此,安全港制度可适用互联网服务供货商、互联网数据搜寻工具服务提供商、在网络平台上提供数据储存空间的服务提供商等。

 

联线服务提供商在符合有关订明条件的情况下,毋须为在其服务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负上法律责任,条件包括在获告知或得悉其服务平台上出现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关活动及不曾收取(或正在收取)任何可直接归因于该项侵犯的财务利益(详见《版权条例第88B(2)条)。服务提供商毋需主动监察其服务平台是否有侵权活动或移除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