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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标注册处可根据什么原因提出异议,或第三者可根据什么原因提出反对?

商标条例》第1112条订明拒绝注册的理由,其中包括:

  1. 欠缺显著特性的商标;
  2. 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3. 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诚实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4. 纯粹由以下所述形状构成的商标 :因为该货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某技术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该货品的形状,或赋予该货品重大价值的形状;
  5. 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或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的商标;
  6. 任何遭法律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或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
  7. 与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及申请注册的货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受保护的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
  8. 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凭借假冒、版权或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予以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