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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侵犯专利的作为

根据《专利条例》,就他们的作品,专利拥有人拥有专有权利去阻止所有未获他同意的第三者在香港作出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作为(详见《专利条例》第73-74条):

  • 就专利产品而言,在香港制造、使用、屯积或进口该产品或将产品推出市场。
  • 就专利方法而言,使用该方法,或在当时的情况下该项禁止对一个合理的人而言是明显的,但却提供该方法予人在香港使用。
  • 就藉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任何产品而言,在香港将该产品推出市场、使用、进口或屯积该产品。
  • 在香港向(或要约向)任何人供应与该项发明的某重要元素有关的媒介),以令该项发明发挥效用。

 

当专利受到侵犯,该专利拥有人可以向侵权者展开法律行动,从而取得以下济助(详见《专利条例第80(1)条):

  • 要求作出强制令,以制止被告人作出意恐他作出的任何该类侵犯行为;
  • 要求作出命令,以规定被告人交出或销毁侵犯其专利的任何专利产品,或任何该产品属其不可分拆的组成部分的物品;
  • 要求就该项侵犯获支付损害赔偿;
  • 要求交出被告人自该项侵犯所取得的利润;
  • 要求作出宣布该专利属有效,且为被告人所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