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
《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订明,如人士在精神上属于无行为能力,可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 自动丧失董事职位
对采用章程细则范本的公司而言,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会触发董事职位的自动出缺。根据《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范本》第25(c)条及《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范本》第27(c)条,如担任董事的人成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该人即停任董事。如董事成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其董事职位须即时因职位终止而出缺。
- 股东的法定罢免权
根据《公司条例》,不论董事的精神能力如何,公司仍保留根据《公司条例》第462条,以普通决议案罢免董事的法定权力。
- 法庭取消资格令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68H条,如公司财政上已属无力偿债,而其董事被裁定为不适宜出任董事,法庭可对该等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