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教师
《教育条例》(第279章)赋予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广泛的酌情权,以确保教师质素。
《教育条例》第47条是取消教师注册的法定依据。若常任秘书长认为某教师有下列情况,可取消其注册:
- 不称职;
- 并非适合作为教师的适合及适当人选;或
- 患有使其不适宜执教的健康状况。
此外,常任秘书长可根据《教育条例》第43条,要求注册教师或申请人接受健康检查。若拒绝接受或未能通过健康检查(例如因精神上丧失行为能力),即可成为拒绝注册(第46条)或取消注册(第47条)的理由。
虽然《教育条例》并无明文规定,由《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部下达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管理某注册教师财产及事务的命令,可作为取消教师注册的特定理由,但如教师被裁定无能力管理其事务,大概难以通过适当的测试。此外,该等丧失行为能力,在履行教学职务方面亦可被视为构成不称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