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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 

公司條例》(第622章)及《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訂明,如人士在精神上屬於無行為能力,可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1. 自動喪失董事職位 

對採用章程細則範本的公司而言,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會觸發董事職位的自動出缺。根據《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範本》第25(c)條及《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範本》第27(c)條,如擔任董事的人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該人即停任董事。如董事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其董事職位須即時因職位終止而出缺。 

 

  1. 股東的法定罷免權 

根據《公司條例》,不論董事的精神能力如何,公司仍保留根據《公司條例第462條,以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的法定權力。 

 

  1. 法庭取消資格令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68H條,如公司財政上已屬無力償債,而其董事被裁定為不適宜出任董事,法庭可對該等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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