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5.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儿童都会自动获得居留权?

根据以往的普通法,任何在某地区出生的人士,便有权取得该地区的居留权和公民身分。此项规则仍适用于加拿大 、爱尔兰及美国 ,可是英国和在殖民地时期的香港已取消了这规则。随着法律上的改变,只有上一代 / 祖先与香港有联系的人士,才能够单凭在本港出生而获得居留权。

 

当香港的主权在一九九七年回归中国大陆之后,虽然普通法制度仍被保留,但在本地出生的人士仍不能自动获得居留权。目前的法律颇为复杂,基本上,在香港出生未必会获授予任何权利,有关人士必须符合以下的附加资格:

 

  1. 在香港出生而同时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管其双亲来自何处,这些人士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这项规定是根据终审法院就 入境事务处处长对庄丰源一案作出的裁决而订立。
  2. 本身并非中国籍但在香港出生的人士,如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便可能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在上述情况下,这些人士享有的永久性居民身分仅能保持至二十一岁为止,之后便必须自行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取得有关资格(《基本法第24(2)(5)条)。
  3. 本身并非中国籍的人士,如其父母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不能籍着在香港出生而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如上述人士的双亲在香港居住,便必须为其子女取得受养人士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