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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么人士有权获得香港的工作签证?

一般而言,只有两类人士有权在香港工作,而毋须入境事务处事先批准。他们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有人,而其护照或旅行证件获批注,没有限制该人在香港境内工作。

法律并无注明一个人在何时可获批准留港工作,这完全是由入境事务处根据《入境条例第11条的酌情权而决定。入境事务处会根据内部指引去行使酌情权,但大部分指引内容都没有公开发表。大致上,下列情况获批的机会较大:

 

  1. 有关高级职位的招聘工作;或
  2. 香港缺乏能够担任有关工作的人士。

根据入境事务处的某些特别计划所引进的若干类别人士(例如家庭佣工),会有不同规定。入境事务处网页列载关于申请工作签证程序的进一步资料。

 

获得工作签证的人士只可为指定雇主工作,如打算更改雇主,必须再向入境事务处取得批准。

 

由于批核工作签证是完全基于酌情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必须考虑每个个案的不同情况。如阁下的申请是因为与入境事务处的指引有冲突而被拒绝,但阁下认为不合理,便应谘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