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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隐含契诺

在租约的明订条款没有相反订明下,一些基本责任会隐含在租约当中:

 

 业主方面的隐含契诺包括: 

(1)      租客宁静享用物业。这旨在保障租客在出租期间免被逐出或受到业主干扰使用及享用该物业。 

(2)      业主不得干扰出租目的。即业主不得得做出任何行为摧毁相关处所出租予租客的目的。 

(3)      物业适合居住。此隐含承诺只适用于连家俬出租的处所,而且只限于起租时的状况,业主承诺该处所适合人居住。

 

 租客方面的隐含契诺包括: 

(1)      在到期日缴交租金。 

(2)      支付差饷。

(3)      以合理租客应有的方式使用物业。租客有责任以一名合理租客应有的方式使用租用的物业,正常老化和自然损耗除外。 

(4)      不可损毁物业。租客不得做出任何会改变出租物业性质的行为,如:摧毁或具破坏性的行为。 

(5)      在租约期满时交回物业的管有权。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后订立的住宅处所租赁,若该租赁本身不包含具相同实质效力的承诺,则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 117(3) 条包含下列租客的隐含契诺: 

(1)      在到期日即缴交租金; 

(2)      不得使用或容受或准许该处被用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3)      不得对业主或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烦扰、不便或骚扰;及 

(4)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该处所作出或容受或准许作出结构上的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