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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費品不一定是安全可靠的。我如何獲得保障以避免買入破損或有危險的貨品?

涉及消費者的貨品安全法例中,最常用的是《消費品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456章)。

 

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所有消費品必須遵照一般安全規定或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所指明的安全標準及規格(消費品安全條例 附表列出的物品除外)。法例規定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供應的消費品達合理安全標準。法例亦規管消費品的廣告宣傳。

 

任何人如售賣不合符安全標準的貨品,可被判處罰款及 / 或監禁。香港海關及獲其授權人員有權檢取違例的貨品。

 

雖然《消費品安全條例》沒有規定貨品於出售前必須進行安全測試,但賣方或供應商亦應該聘用合資格的化驗所對消費品進行測試,以確保它們達合理安全標準。

 

此外,無納入《消費品安全條例》範圍的貨品並不表示它們不受管制或暫未受管制,這些貨品很可能會受其他條例所管制(例如《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3條 第5條第8條)。閣下可聯絡消費者委員會或諮詢律師以獲取更多資料。

 

警告 / 警誡字句

 

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於1998年4月實施。該規例訂明任何有關於消費品的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字句必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該警告亦須是清楚易讀的,並須放置於消費品的顯眼處、在其包裝上、或將有關警告標籤穩固地貼於其包裝上,或將有關警告文件放在其包裝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