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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分擔費

第I類訴訟

 

就(1)人身傷亡申索;(2)僱員補償申索;以及(3)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閣下必須先行繳付港幣1,000 元的申請費,如申請不成功,這筆費用不會獲得退還;假如閣下接納法律援助,則同時需要繳付港幣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

 

若閣下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便毋須繳付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閣下勝訴並獲得賠償,則需繳付賠償額的百分之十作為分擔費。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上述百分比將會減至百分之六。閣下同時需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繳付但未能向對方討回的訴訟費。該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視乎情況而定)的分擔費,以及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閣下討回的賠償額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閣下勝訴並討回一筆為數港幣 2,000,000 元的賠償及港幣 300,000 元的訴訟費, (2) 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繳付的實際訴訟費為港幣 400,000 元,而 (3) 閣下已繳付港幣1,000 元的申請費,以及港幣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則閣下收回的淨款額將會是港幣1,777,783元。

 

計算方法
 

(i) 討回的賠償額 2,000,000元
   
(ii) 分擔費:討回賠償額的百分之十 (200,000元)
(iii) 未能討回的訴訟費 (4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iv) 已繳付的申請費 1,000元
(v) 已繳付的中期分擔費 76,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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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討回的淨款額: 1,777,783元

第II類訴訟

 

就(1)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而提出的索償訴訟;(2)涉及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地產代理專業疏忽的申索;(3)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4)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閣下必須先行繳付港幣5,000 元的申請費,如申請不成功,這筆費用不會獲得退還;假如閣下接納法律援助,則同時需要繳付中期分擔費,比率為經評定的財務資源的10%或76,783元,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若閣下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便毋須繳付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閣下勝訴並獲得賠償,則需繳付賠償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分擔費。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上述百分比將會減至百分之十五。閣下同時需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繳付但未能向對方討回的訴訟費。該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五,視乎情況而定)的分擔費,以及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閣下討回的賠償額中扣除。

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