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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由法律援助署提供)

法律援助署會委派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代為合資格取得法援的申請人進行民事訴訟 。

 

法律援助為所有在港人士而設(無論有關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一般來說,只要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案情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

 

現時有兩個專為民事案件而設的法律援助計劃:「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專為財務資源並不超過港幣420,400元的人士而設,其援助的範圍包括多種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在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審理的案件;某些死因裁判訊;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提出申請的案件。但是,「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並不包括:(1)誹謗訴訟;(2)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審理的案件;(3)股東或生意合夥人之間的糾紛;(4)申請人追討就日常生意運作借出的貸款;(5)單單涉及申請人需於何時以及如何償還某些債項或費用的訴訟;(6)就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而提出的錢債申索;(7)促訟人訴訟及(8)選舉呈請(涉及人權事宜除外)。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專為財務資源超過港幣420,400元但不多於港幣2,102,000元之間的「夾心階層」而設,但是只適用於(1)人身傷亡索償案件;(2)因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而提出的索償訴訟,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60,000 元;(3)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提出的索償訴訟;(4)涉及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地產代理專業疏忽的申索,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75,000 元;(5)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75,000 元;(6)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75,000 元;及(7)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

 

如欲查詢更多有關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的資料,可瀏覽法律援助署的網頁或致電2537 7677(24小時互動電話系統)或 2537 7661(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