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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麼人士有權獲得香港的工作簽證?

一般而言,只有兩類人士有權在香港工作,而毋須入境事務處事先批准。他們是:

 

  1. 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和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而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獲批註,沒有限制該人在香港境內工作。

法律並無註明一個人在何時可獲批准留港工作,這完全是由入境事務處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的酌情權而決定。入境事務處會根據內部指引去行使酌情權,但大部分指引內容都沒有公開發表。大致上,下列情況獲批的機會較大:

 

  1. 有關高級職位的招聘工作;或
  2. 香港缺乏能夠擔任有關工作的人士。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某些特別計劃所引進的若干類別人士(例如家庭傭工),會有不同規定。入境事務處網頁列載關於申請工作簽證程序的進一步資料。

 

獲得工作簽證的人士只可為指定僱主工作,如打算更改僱主,必須再向入境事務處取得批准。

 

由於批核工作簽證是完全基於酌情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必須考慮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如閣下的申請是因為與入境事務處的指引有衝突而被拒絕,但閣下認為不合理,便應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