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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没有书面租约的租赁

为期不超过3年而且是按市值租金并且在承租人管有时即生效的租契属例外的情况,不受香港法例第219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3(1) 条所订明必须要有书面租赁协议才可提出法律诉讼以执行该协议。

 

即使是超过三年的租赁协议,若果业主和租客双方均愿意兑现各自的承诺履行租约,问题也未必会很大,因为口头租赁协议对双方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万一发生租务纠纷,双方则不可基于口头租赁协议提出法律诉讼,除非:

(1)      有由双方签署的备忘录或书面形式的摘记证明该租赁协议存在;或

(2)      双方可应用部份履行的法律原则,即证明双方已依据其口头协议采取充份行动以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