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f) 沒有書面租約的租賃

為期不超過3年而且是按市值租金並且在承租人管有時即生效的租契屬例外的情況,不受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3(1) 條所訂明必須要有書面租賃協議才可提出法律訴訟以執行該協議。

 

即使是超過三年的租賃協議,若果業主和租客雙方均願意兌現各自的承諾履行租約,問題也未必會很大,因為口頭租賃協議對雙方而言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過萬一發生租務糾紛,雙方則不可基於口頭租賃協議提出法律訴訟,除非:

(1)      有由雙方簽署的備忘錄或書面形式的摘記證明該租賃協議存在;或

(2)      雙方可應用部份履行的法律原則,即證明雙方已依據其口頭協議採取充份行動以履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