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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业主向租客开具的租单或杂费收据可以作为双方租赁关系的证明吗?

租单可以是租客有缴交租金与业主的书面证明。

 

有关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部适用的住宅处所租赁,法例第 119RA 条规定业主必须向租客发出租金收据,当中列明缴付的租金款额、所缴付租金关乎的期间及缴付日期。不遵守该规定的业主即干犯刑事罪行,可处 HK$2,000 罚款。

 

杂费收据却比较模棱两可。物业的占用人,就算并非租客身份,也可能会愿意支付杂费作其日常使用。

 

而无论如何,双方租赁关系的证明绝不能代替一份草拟得稳妥的租约。以常见的租单为例,除了业主和租客的身份、物业的地址及租金金额之外,基本上没有披露任何租约所载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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