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業主向租客開具的租單或雜費收據可以作為雙方租賃關係的證明嗎?
租單可以是租客有繳交租金與業主的書面證明。
有關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適用的住宅處所租賃,法例第 119RA 條規定業主必須向租客發出租金收據,當中列明繳付的租金款額、所繳付租金關乎的期間及繳付日期。不遵守該規定的業主即干犯刑事罪行,可處 HK$2,000 罰款。
雜費收據卻比較模棱兩可。物業的佔用人,就算並非租客身份,也可能會願意支付雜費作其日常使用。
而無論如何,雙方租賃關係的證明絕不能代替一份草擬得穩妥的租約。以常見的租單為例,除了業主和租客的身份、物業的地址及租金金額之外,基本上沒有披露任何租約所載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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