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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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