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9. 陪審團如何作出裁決?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當陪審團有決定後,便會通告法庭傳達員,由傳達員通告法庭。有關人士會被通知返回法庭,然後法庭書記會在庭上公開詢問陪審團,首席陪審員隨即宣讀裁決結果。

 

陪審團必須要就被告是否有罪而達至大比數裁決,在七人陪審團中,法庭會接納一致裁決、 6 比 1 的裁決或 5 比 2 的裁決。若陪審團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法官可能會給予他們更多時間去再次退庭商議,但法官不能向陪審團施加壓力逼使他們作出大比數裁決。如最終仍未能有大比數裁決,法官便會解散陪審團,並決定是否要選出另一批陪審員去進行重審。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陪審團的職責及出任陪審員的資格,請瀏覽司法機構網頁

6. 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僱員而不需作出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1.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2. 行為不當;
  3.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4.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僱員參與罷工未必能構成被即時解僱的合法理據。

 

請注意:即時解僱是一項嚴重的紀律處分。它只在僱員犯下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之情況下適用。

 

4. 為了避免承擔某些責任或剝削消費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務供應商會在合約中加入免責條款或不公平條款。這些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如果因商戶疏忽而令閣下受傷或導致財物損失,法律會設法制止他們逃避應有的責任,即使合約包含措辭巧妙或字體細小的條款,他們仍須作出賠償。

 

A)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可令某一方於事情出錯時不須承擔責任。如果商戶打算以這種條款避過消費者的索償,該條款必須合理;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1)條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3. 除了向法庭申請離婚之外,還有什麼其他渠道解決雙方之分歧?有關方法與離婚訴訟有何差異?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閣下可考慮選用下列方案:-

 

(i) 分居契約 ─ 即雙方以合約契據形式達成的分居協議,有關契約可自行擬訂,但事先諮詢律師會較為穩妥。該協議可指定分居時期、雙方如何處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贍養費提供等。

 

如雙方關係融洽,並有很大機會同意受有關條款約束,便適合採用分居契約。

 

但這方案有下列問題:

 

2. 如何申請離婚?(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閣下提交相關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訊前,應先諮詢律師。

 

整個離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經過下列階段:

 

(第一階段)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第二階段)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第三階段)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第四階段) 暫准判令

(第五階段) 離婚的最終判令

 

(第一階段)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1.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Subscribe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