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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另類排解程序(ADR)?

基於訴訟費用一般都十分高昂,香港司法制度提供另類排解程序(ADR),作為解決爭議的其他方法,務求將解決爭議所需的費用減至最低,避免當事人支付高昂的堂費。

 

另類排解程序(ADR)是一個解決爭議的程序,有異議的各方,可以毋須透過法律訴訟來達成協議。另類排解的概念是各方透過另類排解程序,可以減少進行法律訴訟時所花費的時間及開支。最常見的另類排解程序,有仲裁及調解。

 

仲裁

 

仲裁是一個法律程序,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並不是由法官,向受損害的一方發出裁決。仲裁裁決是最終決定,並且對涉及的各方具約束力,涉及的各方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可以推翻仲裁裁決。仲裁裁決與法庭判決的地位相若,仲裁裁決可以近似法庭判決的方式,強制執行。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亦可以透過世界上大部分貿易國的法庭,予以強制執行。

 

仲裁是具約束力的解決爭議方法,相等於在法庭進行訴訟,不同於其他各種無約束力的解決爭議方法,例如是協商、調解、或由專家作無約束力的決斷。

 

要進行仲裁,有異議的各方必須要先同意以仲裁解決爭議。在實際情況下,在爭議未出現之前,各方通常已同意當爭議出現時,會用仲裁的方式去解決,因為很多公司在生意合約中,都會加入仲裁條款。當簽訂含有仲裁條款的合約時,代表各方都已同意,一旦在履行合約時出現爭議,就會由個別人士或由數個獨立人士組成的小組,處理有關爭議,而非交由法庭聆訊審理。如果各方同意仲裁,他們一般都會展開仲裁,而非法庭訴訟,因為法庭通常會強制涉及的各方,兌現同意仲裁的承諾。

 

﹝可參考: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識

 

調解

 

調查牽涉到委任第三方,去協助有爭議的各方達成和解。調解員並無權力施行(或強制執行)和解協議。調解員會鼓勵各方透過調解過程達成和解,因此,毋須要仲裁員或法官,向各方下達和解協議。

 

與仲裁員相反,調解員會嘗試引領各方,達致各方都接受的和解方案。在法律上,涉及的各方不必接受調解過程中提出的和解方案。調解中的和解,是以協議方式生效,而不是一個可以即時強制執行的裁決。

 

﹝可參考: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