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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分擔費

如果閣下經法律援助署署長評估的財務資源並不超過港幣52,550元,則毋須為法律援助服務繳付任何費用。正在領取綜援的申請人的財務資源通常會被視為不超過港幣52,550元(除非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

 

如果閣下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介乎港幣52,550.01元和港幣420,400元,則閣下於接納法律援助服務時,需繳付港幣1,051至港幣105,100元的分擔費。

 

若閣下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亦毋須繳付分擔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閣下勝訴並討回或獲得任何金錢或財產,則需支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支付但未能向對方討回的訴訟費。有關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分擔費中扣除,(2) 再從閣下討回或獲得的金錢或財產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閣下已經繳付港幣10,000 元的分擔費,(2) 於索償中成功向對方討回港幣1,000,000元,(3) 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支付的訴訟費為港 400,000 元,以及 (4) 向對方討回港幣300,000 元訴訟費,則閣下收回的淨款額將會是港幣 910,000元[即1,000,000 元減(400,000 元- 300,000元- 10,000元)] 。

 

請按這裡查看費用分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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