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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保釋令提出上訴或覆核

如果被告人向裁判官提出的保釋申請被拒絕,他/她有權要求每 8 天重新審視保釋申請,即俗稱的「八天權利」。

 

如果被告人被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拒絕保釋,他或她也可以考慮向原訟法庭法官申請保釋。此類申請現以「保釋申請通知或更改保釋條件請求的表格」形式向原訟法庭提出。該申請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在內庭(向公眾開放)中審理。

 

如果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律政司亦可向原訟法庭法官申請覆核該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