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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被定罪但想上訴,應該怎辦?我可否為定罪或判刑或兩者同時提出上訴?

你有權就定罪裁決或判刑或兩者同時提出上訴,但必須留意上訴之限期,及小心考慮是否有充分理據提出上訴。只有特別原因才可獲延長上訴限期。

 

如要對裁判法院之判決提出上訴,有關限期是裁判官作出判刑後的14日內,這項上訴須呈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另一上訴途徑,是於14日限期內向作出判決的裁判官申請進行覆核,如維持原判,便可在覆核決定之14日內再向高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之判決上訴而言,有關限期是28,並須向高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要先決定是否頒布上訴許可令才可正式審理案件,但這項決定通常會與上訴在同一聆訊中進行。

 

強烈建議你在決定上訴與否之前尋求法律意見。因為如若你貿然提出上訴,可能會帶來不利效果。舉例,如你為判刑提出上訴,但處理上訴之法庭認為有關判刑太輕,便可能會頒下更重之刑罰。此外,如高院上訴法庭認為你之上訴毫無理據,便有權下令你在等待上訴裁定時被還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