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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述在香港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庭

 

裁判法院

 

香港現時有七個裁判法院,裁判官可審理多種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一般來說,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最多判處監禁 2 年,如罪犯同時被控 2 項或更多項可公訴罪行,則最多可被判監 3 年。此外,裁判官最多可判處罰款 10 萬元。 就某些條例而言, 裁判官有更大權力, 可判處監禁 3 年和罰款 500 萬元。 裁判官毋須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有關違例販賣、交通違例事項和亂拋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理論上,特委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 判處的最高刑罰是6個月監禁或為就多宗罪行判處最高刑罰是12個月的監禁(可參考《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91條第57條),但實際上特委裁判官不會審理任何可能導致判處監禁的罪行,因此他們不會判處監禁刑罰。特委裁判官可判處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當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前,裁判法院亦會為這類案件進行一些初步聆訊程序。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移交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目的為某些案件進行初步檢視。控方必須向裁判官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案件才會交付原訟法庭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位於裁判法院內,為控告10至15歲疑犯的案件進行聆訊(謀殺或誤殺案除外)。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審理可公訴罪行,亦可為嚴重的刑事案件進行聆訊(誤殺、謀殺及強姦案除外)。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7年,他們毋須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亦會審理可公訴罪行。在原訟法庭判監的刑事案件,刑期並無上限,因法官可判處法例條文列明之最高刑罰。原訟法庭法官須與陪審團一同審理刑事案件。此法庭也可審理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由一名法官決定是否維持或推翻裁判法院的裁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庭可為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上訴庭通常會由三位法官同時審理一宗上訴案。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在香港最高級別的上訴法庭,可為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將案件呈交終審法院前,必須先取得該法院之上訴委員會許可(委員會由3位法官組成)。終審法院由五位法官同時聆聽一宗上訴案。

 

有關所有法院的更多資料,可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