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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某人同時屬於全面安排所界定的香港居民和內地居民,該如何處理?

1. 如果某人同時屬於全面安排所界定的香港居民和內地居民,該如何處理?

香港居民是指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在一個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税年度內(其中一個是相關課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要注意,就此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不一定視為香港居民。

 

下列標準(按優先順序排列)用以確定某人被視為內地抑或香港的居民:

 

  • 該人在何地有永久居所;
  • 該人與何地有較密切的個人和經濟關係;
  • 該人通常居住何地;及
  • 兩地主管當局相互同意。

 

申請居民身份證明書以尋求稅務優惠

 

  1. 在香港尋求稅務優惠

稅務局向有需要證明香港居民身份的香港居民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讓他們能尋求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協定 / 安排下的稅務優惠。居民身份證明書應足以證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份。申請人須留意,獲發居民身份證明書並不保證該人能成功申請相關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協定 / 安排下的稅務優惠,而該申請最終將由締約夥伴決定和評估。

 

身為香港居民的個別人士如欲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可填寫IR1314A表格並將之提交稅務局。一般而言,該等人士包括:

 

 

就內地和香港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安排而言,在某個曆年內簽發予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明書,一般可用作證明該申請人在該曆年及其後連續兩個曆年的香港居民身份。

 

稅務局的目標是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後21個工作日內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一般而言,居民身份證明書會以郵遞方式寄給閣下,但閣下亦可以書面方式要求親身領取居民身份證明書。

 

2. 提出上訴或查詢

香港居民如對香港的評稅有爭議,可在評稅通知書之日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稅務局局長提出反對。

 

香港居民如認為內地所徵稅款不符合內地和香港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安排的規定,應在指明期限內向內地相關稅務當局提出(注意:有關內地稅務當局的聯絡資料,可嘗試向香港稅務局查詢)。若然問題不獲解決,該人可向稅務局提交有關資料以尋求協助,而稅務局會與內地相關稅務當局協商,以期解決問題。

 

閣下如欲查詢有關內地和香港全面避免雙重徵税安排的事宜,可電郵至稅務局taxinfo@ird.gov.hk 或致電稅務局187 8088。

 

2. 香港居民如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是否有稅務優惠?

2. 香港居民如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是否有稅務優惠?

雖然香港沒有提供此類稅務優惠,但內地稅務當局確實為合資格的個人提供某些稅務優惠。舉例說,中央政府於2019年11月6日頒布了16項有助香港人在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當中關乎香港居民在大灣區的稅務優惠的政策措施重點如下:

  • 由2019年1月1日起,假如個別人士在內地沒有居籍並且曾在緊接之前的連續六年內:(1)在一年內在內地居住至少183天及(2)在任何一年內在內地居住少於182天或一度離開內地超過30天,則在通知相關稅務當局後,該人源自內地以外並由內地以外的機構或個人支付的收入,將獲豁免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某人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言,「183天」的計算方法是,在內地停留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停留天數;

 

  • 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根據《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各市政府須為非內地高端人才和短缺人才提供稅收寬免,而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符合該《通知》所述的條件,亦可受惠。假如居民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超過應課稅金額的15%,則各市政府會就超額部分提供財政補貼,以給予稅收寬免。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落實2019年《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對高端人才的稅收寬免措施,廣東省人民政府當局於2023年6月2日發出《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稱「《進一步通知》」),宣布自2023年6月21日起,假如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在珠三角九個城市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超過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稅款的15%,則珠三角九個城市的人民政府會就超額部分提供財政補貼,但每名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的補貼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進一步通知》下的個人所得稅是指就下列收益 / 收入繳納的金額: 

  • 工資和薪金收入;
  • 勞動服務報酬收入;
  • 作家稿酬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業務經營收入;及
  • 從人才工程及人才項目收取的補貼。

 

相關香港納稅人如欲申請及獲得上述補貼,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等;
  • 在珠三角九個城市工作和納稅的人;
  • 遵守法律法規、科研道德和誠信的人;及
  • 屬於科學科技創新、重點發展產業和哲學與社會科學領域,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目錄要求的人才。

 

關於申請個人所得稅優惠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當局查詢。申請可由申請人或其獲授權僱主提交。

 

上文並未盡列為在大灣區工作的香港居民提供的相關稅務優惠,而僅列出截至此頁最近修訂之日的一些重點,以供閣下參考。因此,閣下應緊記這些由內地稅務當局提供的稅務優惠或會有所改變。閣下如有疑問,應諮詢內地的相關當地稅務當局。

 

3. 申請事先裁定的處理

3. 申請事先裁定的處理

如果局長認為毋須與申請人再作協商,而局長已掌握相關資訊以處理申請,局長將嘗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計6星期內作出回應。局長的任何裁定均為最終裁定,任何反對或上訴均不會獲受理。然而,申請人仍有權對局長作出不利裁定後所作的評稅提出反對。欲知更多有關事先裁定的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發出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1號》。

 

3. 我收到的假期工資需要課稅嗎?

3. 我收到的假期工資需要課稅嗎?

閣下作為僱員在假期收取的任何薪金統稱「假期工資」,這些薪金視為薪酬一部分,並且須課稅。

 

若閣下在離職時仍有未享用的假期,而僱主將未享用的假期折算為現金支付閣下,這種現金同樣視為薪酬一部分,並且須課稅。閣下須在個人報稅表內申報相關入息。

 

11. 我捐了款給慈善團體,可否獲得扣稅?

11. 我捐了款給慈善團體,可否獲得扣稅?

納稅人可申請扣減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現金捐款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所規定而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的現金捐款。如欲確定某個慈善團體是否符合第88條的規定而獲豁免繳稅,可參閱稅務局網頁。申請扣減認可捐款的金額下限為100元。

 

納稅人亦可申請扣減配偶所捐贈但未申請扣減的認可慈善捐款。每年的扣減額不得超過閣下在該年度減去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的應評稅入息或應評稅利潤的35%。 

 

並非所有捐贈給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的款項都可申索扣減。不能扣減的例子包括:購買獎券的款項、購買電影放映或慈善活動入場券的款項、在義賣活動中購物的款項等。

 

建議閣下向收取捐款的慈善團體索取收據,並保留有關收據6年(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提交個人報稅表時,毋須提交證明文件。若閣下的個案成為抽查對象,閣下或須呈交收據,以供當局核查。

 

12. 我為自己的居所支付租金,可否用作扣稅?

12. 我為自己的居所支付租金,可否用作扣稅?

自2022/2023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就用作其居所的住宅而繳付的租金可獲稅務扣減。如有合資格租賃,納稅人或可將自己或其同住配偶所支付的租金用作扣稅。一般來說,納稅人在每個課稅年度的住宅租金基本扣減最高款額為10萬元。若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相關上限會根據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調低。若租賃的合約期只佔某一課稅年度的部分,相關上限亦會根據該租賃的合約期按比例調低。 

 

要符合扣減資格,納稅人必須就住宅處所訂立書面租約(或分租租約)。有關租約必須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但由政府或財政司司長法團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租出住宅處所而訂立的租賃除外。

 

如屬下列情況,納稅人不獲住宅租金扣減:

  •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 有關租賃的業主是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相聯者(例如:該業主是納稅人的配偶、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伴侶,或受納稅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團); 
  •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獲其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居住地方(包括獲退還任何已繳租金者);
  • 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 相關處所禁止作住宅用途;或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有關住宅租金款額可根據《稅務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減;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已就該處所簽訂租賃購買協議。

 

I. 逃稅的罰則

I. 逃稅的罰則

1. 如果我沒有報稅或向稅務局提供虛假資料,將會受到甚麼懲罰?

向稅務局局長提交報稅表及資料的責任,是受到《稅務條例第51條所規管。

 

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下: 

  1. 為本人或其他人申報稅務資料時,漏報或少報條例規定的資料,以致提交的報稅表申報不正確;
  2. 根據條例申索任何扣稅或免稅額時,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3. 提供不正確資料而影響本人(或其他人)的法律責任;
  4. 不遵照根據第51(1)或(2A)條發給他 / 她的通知書的要求;或
  5. 不遵照第51(2)條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以及少收稅款的三倍款項,作為進一步罰款。少收稅款是因報稅表的申報、陳述或資料不正確;或如果報稅表的申報、陳述或資料被視為正確,而會少收的稅款;或不遵照根據第51(1)或(2A)條發出的通知書內的規定,以及不遵照第51(2)條,而少收的稅款;或有關人士沒有遵照條例而不被察覺,導致少收的稅款。

 

2. 我將報稅表交回稅務局後,在尚未收到評稅通知書時發覺填寫報稅表時出錯,應如何修改?

閣下如透過互聯網提交報稅表,可登入「稅務易」帳戶內的「聯絡我們」一欄,以更正或補交資料。 

 

假如閣下提交的是紙本報稅表,則閣下須按照報稅表所要求的格式,以書面方式向稅務局評稅主任提交更新資料,或使用此處的指明表格提出修改。

 

J. 對評稅之反對及上訴

J. 對評稅之反對及上訴

1. 我剛收到薪俸稅稅單,但發現有關評稅入息及稅額過高。我可否向稅務局提出反對?

可以。閣下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 1個月內向稅務局提交反對通知書,該通知書必須清楚說明反對的理由。如要提出反對 / 申請修訂評稅,閣下可填妥 I.R.831表格的有關部分,然後以郵寄(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或傳真(2877 1232)方式將表格交回稅務局。

 

閣下如已開立「稅務易」帳戶,可經該帳戶提交反對評稅通知書。

 

如閣下之評稅入息只是估計數目,或者並未取得所有應得免稅額,閣下便應問清楚有關評稅是否根據《稅務條例第59(3)條(因未有提交報稅表)而發出的估計評稅。如是,則在提交反對通知書時亦須一併提交填妥的報稅表。

 

在等候反對結果期間,閣下應按照評稅通知書繳交稅款,或按評稅主任的繳稅指示繳交稅款(即須先行繳交全部或部分稅款)。在繳稅日期後仍未清繳的稅款,稅務局局長可徵收附加費。

 

若果閣下不滿意稅務局局長的決定,仍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審裁處。有關上訴應在稅務局局長發出書面決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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