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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於何時需要繳交印花稅的裁定費?

5. 我於何時需要繳交印花稅的裁定費?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印花稅署署長(下稱「署長」)對一份文書應否徵收印花稅及有關稅款提出意見,但須繳付裁定費目前為50元)。如閣下希望為文書申請豁免印花稅,亦可向署長申請作出裁定。

 

根據《印花稅條例》,某些文書可豁免繳交裁定費,其中包括成交單據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代價者,或用作饋贈產權的文書等。閣下可向稅務局查詢詳情。

 

如要申請裁定,申請人須到印花稅署櫃位辦理,並遞交文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正本。稅務局不接受以電子方式遞交的申請。

 

遺產稅

VII. 遺產稅

遺產稅已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取消。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元,亦只會被徵收 100元 的象徵性稅款。

 

如欲取得遺產承辦的參考資料,請登入另一題目:遺產承辦

 

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VIII. 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1. 若果我剛收到薪俸稅 / 利得稅 / 物業稅的稅單,但發現有關評稅入息及稅額過高。我可否向稅務局提出反對?

可以。閣下如不同意評稅,可提出反對和上訴。

 

反對評税

 

  1. 提出反對

閣下必須向稅務局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評税,並清楚說明反對理由。閣下亦可填妥在IR831表格中的反對/申請修訂評税的相關部份並簽署作實,然後以郵寄(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或傳真(2877 1232)方式把表格交回稅務局,或透過閣下的「稅務易」帳戶提出反對。

 

如閣下之評稅入息只是估計數目,或者並未取得所有應得免稅額,閣下便應問清楚有關評稅是否根據《稅務條例第59(3)條(因未有提交報稅表)而發出的估計評稅。如是,則閣下在提交反對通知書時亦須一併提交填妥的報稅表,以證實反對的理據。 

 

2. 時限 

閣下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個月內將反對通知書交送達稅務局。

 

税務局局長如接納閣下因不在香港、患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發出反對通知書,或會考慮接受閣下逾期提交的反對通知書。閣下須在反對通知書或IR831表格內述明逾期提交反對通知書的理由。

 

3. 經「税務易」帳戶提交反對通知書 

閣下如已開立「税務易」帳戶,便可經該帳戶提交有關薪俸税、全權擁有物業的物業税及/或獨資業務的利得税評税的反對通知書。

 

欲知更多有關「税務易」的資料,請點擊此處。

 

4. 以電子方式提交反對通知書 

税務局接受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反對通知書。欲知有關電子提交的規格、方式及程序的詳情,請點擊此連結

 

5. 繳税或暫緩繳税 

閣下即使提出反對通知或上訴通知,仍須在評税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税款,除非税務局局長命令在等候該項反對或上訴的結果時可緩繳整筆税款或其部分。

 

6. 處理反對個案 

評税主任可能要求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證明。經考慮新資料和額外資料後,閣下可能會收到經修訂評税或修訂評税建議。局長會考慮反對理由並在合理時間內確認、減少、增加或取消評税,亦會將其決定連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閣下。

 

提出上訴

  1. 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閣下如不滿意稅務局局長的決定,仍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獨立的審裁處。有關上訴應在稅務局局長發出書面決定後 1 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

 

税務上訴委員會若然接納上訴人因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於1個月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可決定延展上訴期限。

 

經上訴聆訊後,税務上訴委員會可確認、修改、增加或取消上訴所針對的評税額,亦可將案件連同該委員會的建議發還税務局局長處理。假如該委員會沒有減少或取消評税,上訴人或會被命令繳付一筆不超過25,000元的款項,作為該委員會的訟費。

 

2. 向法庭提出上訴

上訴人或税務局局長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税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發出傳票,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准許就法律問題針對該項決定提出上訴。該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税務上訴委員會作出有關決定之日起計1個月內或在該委員會向公眾通報其決定的通訊之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出。

 

已獲原訟法庭批予上訴許可的上訴人或税務局局長如得到上訴法庭准許,可就税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欲知更多信息,請參閱稅務局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號》。向法庭提出上訴的程序頗為複雜,故建議閣下在提出上訴前先徵詢專業稅務及法律顧問。

 

事先裁定(為不肯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IX. 事先裁定(為不肯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任何納稅人均可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就《稅務條例》的各項條文應如何引用於申請人(或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 這項申請需要繳付費用亦受制於若干規例。稅務局只會為認真進行並已提供詳盡資料的交易作出事先裁定。有關裁定對稅務局局長具有約束力,亦可作為其後評稅的依據,但不能引用於其他稅務個案。事先裁定內容亦會上載到稅務局的網頁內供市民查閱。

 

然而,根據 《稅務條例附表10第1部,稅務局不會為某些個案作出事先裁定,例如關於施加或減免懲罰、納稅人提交的報稅表或其他資料是否正確等。

 

1. 申請事先裁定與反對評稅結果有何不同?

1. 申請事先裁定與反對評稅結果有何不同?

納稅人只可在提交報稅表並收到有關稅單後才可反對評稅。

 

相關課税年度的事先裁定之申請(IR1297表格)必須在該課税年度提交報稅表的限期前提出

 

2. 申請事先裁定之費用是多少?

2. 申請事先裁定之費用是多少?

稅務條例附表10之第2部訂明事先裁定之申請費用如下:

 (i) 就利潤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作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而作出的裁定45,000元
(ii) 就報酬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稅務條例》第9A條徵收薪俸稅而作出的裁定15,000元
(iii) 任何其他裁定15,000元

(註:如稅務局處理申請所花的時間太長,亦可能會徵收附加費用。)

 

申請人還必須向局長支付局長因尋求外間意見而招致的任何費用、其他費用和合理支出。申請人即使撤回相關申請,仍須支付上述所有費用,除非獲局長豁免繳付整筆款項或其部分。

 

申請事先裁定涉及不少費用,因此若然稅務問題所涉金額不大,申請事先裁定便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建議閣下如欲提出事先裁定申請,應徵詢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

 

3. 如果一個人(不是遺囑執行人)持有遺囑並拒絕將其交給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做什麼?

3. 如果一個人(不是遺囑執行人)持有遺囑並拒絕將其交給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做什麼?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9(2)條,遺囑執行人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7(3)條,向司法常務官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傳召出庭令,以規定任何人提交遺囑。該申請應附有一份列明申請理由的的誓章。如任何獲送達傳召出庭令的人否認管有或控制該遺囑,他可以提交一份誓章以證明該事實。提交此申請不需要先獲得法庭的命令。

 

 

4. 若我獨自經營業務,我是否屬於自僱人士?我有甚麼稅務責任?

4. 若我獨自經營業務,我是否屬於自僱人士?我有甚麼稅務責任?

一般來說,閣下如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便屬自僱人士。在沒有任何僱傭關係下,閣下如從買賣貨品或提供專業或個人服務賺取入息,便會被視為經營行業、業務或專業,亦即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可以是獨資經營東主或是合夥業務的合夥人。

 

身為自僱人士,閣下須就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賺得的應評税利潤繳納利得税,簡而言之,閣下須:

 

  • 保存足夠的業務紀錄至少達7年;
  • 擬備帳目;
  • 填寫及提交報税表;
  • 除非已收到税務局發出的報税表,否則閣下須於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税務局閣下須繳税;
  • 閣下如結束業務,須於1個月內通知税務局;
  • 閣下如更改地址,須於1個月內通知税務局;以及
  • 繳付利得税。

 

閣下若為獨資經營者,應在個人報税表(B.I.R. 60)申報業務利潤 / 虧損。閣下若為合夥業務的合夥人,則應在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人士(B.I.R. 52)第5部分申報。

 

3. 怎樣填報我的租金收入?

3. 怎樣填報我的租金收入?

若物業已細分間成多個小單位出租,我在報稅表上該如何填報?

閣下須把所有細單位的租金收入加起來,然後把總額填入物業税報税表第4.2部分。

 

我們的物業於2022年8至10月期間是空置的。就該空置狀況,我在該年的報税表內應填報甚麽資料?

你應報税表第4部分頂部,在「有」旁邊的空格內填上「」號,然後填報租金詳情。在第4.1部分所要求填寫的整月總數是「9」。閣下亦須填報出租的期間,例如「2022年4 月1日至7月31日及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並於第4.2部分填報整段期間的總租金收入。

 

我把物業其中一間房出租,其餘地方則由我自用。就此狀況,我應如何填寫報稅表?

你應在報稅表第4部分頂部,在「有」旁邊的空格內填上「」號,然後把出租該房間的租金收入填入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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