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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I. 薪俸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1)條,任何人士在每個課稅年度內從以下來源所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予以徵收薪俸稅:

 

  1. 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或
  2. 任何退休金。

簡單來說,如閣下根據一份僱傭合約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收入 / 報酬,便可能需要繳交薪俸稅。但在計算薪俸稅時,納稅人可申請扣減部分應課稅入息和取得免稅額,以減輕稅務負擔。

 

薪俸稅的徵收是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計算,但該年度的入息數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實,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一項 暫繳薪俸稅,待下一年度確實有關入息數額和應課薪俸稅後才作調整。在調整時,已於該課稅年度繳付的暫繳稅會先用來抵銷應課繳的薪俸稅,倘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稅。有關計算方法會在以下問答內再作說明。

 

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 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報稅表 


法例規定僱員及僱主雙方均要分別向稅務局申報受僱工作入息及聘用員工支出。

 

A. 受僱工作的地點

A. 受僱工作的地點

1.在香港及境外均從事受僱工作之人士,將如何被評稅?

若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況,有關人士可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內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稅或寬減稅款,但必須附上有關證明文件。如要獲得豁免徵稅或寬減稅款,有關人士須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條件:

 

i) 只有部分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即根據《稅務條例第8(1A)(a)條申請豁免)

 

此項豁免只適用於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的僱員(例如被海外僱主委派到香港工作)。在此情況下,由於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須徵收薪俸稅,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徵稅。獲豁免徵稅的入息款額,通常是按逗留時間分攤,並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數作為計算基準。

 

就計算留港的日數而言,離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當作一日計算。

 

舉例

 

抵 港 日 期

離 港 日 期

留 港 日 數

2 月 1 日

2 月 4 日

 

晚 上 11 時 30 分

凌 晨 0 時 30 分

3

 

 

 

3 月 1 日

3 月 1 日

 

上 午 11 時 30 分

下 午 6 時 30 分

1/2

 

概括來說,如閣下在某課稅年度的年薪為 365,000 元,並在該年度在香港逗留 100 天,閣下的應評稅入息為 365,000 元 × 100/365 = 100,000 元。

 

ii) 在有關年度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 ( 即根據《稅務條例第8(1A)(b)(ii)條申請豁免)

 

此項豁免一般可供從事「香港受僱工作」或「非香港受僱工作」人士申請。 如納稅人在香港參加培訓、出席會議或匯報工作進度等,都會被視作在香港提供服務。若閣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所有服務,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便可獲豁免徵收香港薪俸稅,但如閣下是政府僱員、在船舶或飛機上工作的僱員,則屬例外。如閣下在有關年度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 60天,期間即使有提供服務,閣下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繳交薪俸稅。

 

「到訪香港」是指短暫或臨時的逗留。香港居民回港是否屬到訪性質,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若其工作基地已轉往外地及須長駐外地提供服務,偶爾回港會被視作為「到訪香港」。

 

在決定到訪香港期間是否總共超過 60 天時,稅務局會以「身處當地日數」的方法計算,即使閣下並非整天停留在港,亦會作一天計算。因此,抵港及離港日會作兩天計算。

 

舉例

 

抵 港 日 期

離 港 日 期

留 港 日 數

2 月 1 日

2 月 4 日

 

晚 上 11 時 30 分

凌 晨 0 時 30 分

4

 

iii) 在有關年度內部分入息已課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稅款 ( 即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豁免 )

 

此項豁免一般只適用於從事「香港受僱工作」的僱員。如閣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務,並在當地就有關入息繳付與香港薪俸稅性質上大致相同的稅項,則該部分已被徵收外地稅的入息可獲豁免徵收香港薪俸稅。在作出申請時,閣下須提供外地完稅證明。

 

舉例,閣下在某課稅年度的年薪是 300,000元,而其中三分之二(即 200,000元)是閣下在 A 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假如閣下已在A 國就該 200,000 元入息繳付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在香港的應評稅入息便只是 100,000 元。

 

如一位香港居民在中港兩地均有提供服務,他 / 她從「香港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須全數包括在香港薪俸稅的應評稅入息內。不過,如果此香港居民已在內地就部分入息繳付內地之個人所得稅,他 / 她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將該部分入息豁免徵收香港薪俸稅,或選擇根據《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簡稱《安排》)申請稅收抵免,並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第6項或第4項填上有關資料。在作出上述申請時,亦須提供完稅證明。一般而言,根據第8(1A)(c)條申請入息豁免徵稅較申請稅收抵免可得到更多的稅務寬減。有關上述安排之更多資料,請往第V部分

 

如欲了解更多與工作地域有關之豁免徵稅事項,請瀏覽稅務局之網頁

 

1. 在計算薪俸稅時,哪些入息會被評稅?納稅人可申請扣減哪些項目(及免稅額)?

1. 在計算薪俸稅時,哪些入息會被評稅?納稅人可申請扣減哪些項目(及免稅額)?

以下答案只為入息、扣減項目和免稅額作出簡介,它們會於隨後的問答內再作解釋。

 

a)入息

 

根據《稅務條例第11B條,任何人士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須是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內從一切收入來源而累算的入息總額。

 

在薪俸稅範疇內,應評稅入息包括:

 

i) 薪金 / 工資

 

ii) 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

 

iii) 津貼或額外賞賜:


包括膳食、交通、房屋及生活費方面的現金津貼或教育費福利等。

 

iv) 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

 

v) 僱主代僱員支付的薪俸稅

 

vi) 獲提供居所的「租值」:


此居所可由 a) 僱主提供;或 b) 有關租金(全數或部分)由僱主支付或補貼,「僱主」一詞包括與其有聯繫的企業或公司。「租值」的計算方法是將僱員的入息(不包括任何於離職時獲取之一筆過酬金或約滿酬金)減去扣除項目及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如有),然後再乘以百分之十。

 

vii) 在股份認購計劃中所賺取的收益:


這包括認購、轉讓或放棄某一公司的股份認購權而獲得的任何收益。

 

viii) 補發薪金、酬金、及離職 / 退休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


可申請將整筆款項撥回於賺取該款項的有關期間(最多36個月)計算。

 

ix) 僱主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MPF) 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為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而有關僱員從中取得的款項(但不包括因退休、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而從計劃中收取的款項)。

 

不須課稅的入息 (毋須在報稅表填報)包括:

 

  •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 終止服務時,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計算並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在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離職(有關強制性供款)情況下,從強積金計劃中收取的款項。

b)扣除項目(包括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

 

i) 支出及開支:


有關的支出或開支不可以是僱員私人性質的開支,而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獲取工作入息而要支付的開支。

 

ii) 個人進修開支:


由 2013/14 課稅年度開始,每年之最高扣除限額為 80,000 元。

 

iii) 認可慈善捐款:


扣除額最少為 100 元。此項扣除不得超過應評稅入息(在扣除支出及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後)的35%。

 

iv)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所支付的法定供款:


你可從應課稅入息中扣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部分供款。如你是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可扣除強制性的自我供款。非強制性的額外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或利潤時不能扣除。每一個課稅年度最高可獲扣除額為 :

 

課稅年度

最高可獲扣除額 ($)

2009/10 至 2011/12

12,000

2012/13

14,500

2013/14

15,000

2014/15

17,500

2015/16 及其後

18,000

v) 居所貸款利息:


閣下申請扣除為購買自住物業而付出的貸款利息,每個課稅年度的最高扣除額是 100,000 元。

 

由2012/13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0個課稅年度延長至15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則維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不適用於較2012/13課稅年度為早的課稅年度。然而,這項延期不會影響納稅人(包括已經全數享用10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的納稅人)於 2012/13 課稅年度及其後的課稅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

 

每次在獲得扣除利息後,稅務局局長會發出通知,讓閣下知道已享用了多少年扣除年額及剩餘之年額。

 

vi)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閣下可就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付給安老院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請扣除。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必須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此位長者亦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境內的註冊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顧。



閣下可選擇就一名受供養的長者申請父母免稅額(參閱下一節「個人免稅額」)或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兩者之中只可任擇其一。如閣下同時申請免稅額及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則只能獲後者之扣除。

 

每年扣除上限的指明款項 :

 

課稅年度

扣除上限的指明款項 ($)

2009/10 至 2010/11

60,000

2011/12

72,000

2012/13 至 2013/14

76,000

2014/15 及其後

80,000

vii)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


閣下需要解釋為何在履行職務時必須使用該機械或工業裝置,並可能要提供收據作購買證明。但是,此扣除項目在薪俸稅評稅中較為少用。

 

有關各項可扣除的項目詳情,請參考政府一站通網頁

 

c)個人免稅額

 

有關個人免稅額的詳情,請參考政府一站通網頁

 

2. 現時薪俸稅的稅率是多少?

2. 現時薪俸稅的稅率是多少?

於 2008/09 課稅年度及其後(亦適用於個人入息課稅)的稅率為:

 

應課稅入息實額
(總入息 ─ 扣除項目 ─ 免稅額)

累進稅率

首 $40,000

2%

其後的 $40,000

7%

其後的 $40,000

12%

餘額

17%

 

總入息凈額(總入息 ─ 扣除項目) < 標準稅率:15%

 

薪俸稅額是按閣下的應課稅入息實額以累進稅率計算,或以總入息淨額以標準稅率計算,兩者取較低的稅額徵收。根據以上圖表,累進稅率對入息相對較低之人士較為有利,而標準稅率則有利於入息相對較高的人士,因為在累進稅率的計算下,首120,000元之後的所有應課稅入息會被抽取17%之稅款,而非15%。

 

問答3為薪俸稅計算方法提供進一步說明。

 

閣下亦可登入稅務局的薪俸稅 / 個人入息課稅稅率表,以取得更詳細的稅率資料。

 

4. 薪俸稅及暫繳薪俸稅須於何時繳交?

4. 薪俸稅及暫繳薪俸稅須於何時繳交?

一般情況下,閣下將會收到薪俸稅繳納稅款通知書,訂明可明兩期繳交應繳稅款,第一期於一月繳交,第二期於四月繳交。一般來說,閣下在繳交第一期稅款時,已賺取了有關年度的至少九個月入息,才須繳付同年度75%的暫繳稅;餘下的25%則在賺取全年入息後(即四月時)才須繳付。假設閣下於本年度的入息無變(和上一年度比較),則套用俗語來說,繳交暫繳稅便不是年頭交年尾稅,亦非今年交明年稅。

 

5. 我可以在甚麼情況下繳交少些稅款,或延期繳交暫繳薪俸稅?

5. 我可以在甚麼情況下繳交少些稅款,或延期繳交暫繳薪俸稅?

閣下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申請緩繳暫繳薪俸稅:

 

  • 閣下有資格得到未有在暫繳稅通知書中計算的免稅額。例如:
    • 在暫繳稅課稅年度內結婚,而配偶沒有任何息,可獲已婚人士免稅額;
    • 在暫繳稅課稅年度內新生子女,可獲子女免稅額;或
    • 父母屆滿合資格的年齡,可得到的供養父母免稅額。
  • 閣下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少於或可能會少於前一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的90 %,又或少於或可能會少於暫繳稅課稅年度估計入息的90%。
  • 閣下已停止或會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終結前停止賺取應課薪俸稅入息。閣下須在申請書內清楚填寫整個課稅年度估計入息的數額,並提供入息减少的原因,例如失業、退休及減薪。
  • 閣下在2015/16課稅年度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或應支付的强制性供款超過17,500元。
  • 閣下已就上年度的薪俸稅評稅提出反對。

 

閣下的緩繳暫繳稅申請書必須最遲在繳交暫繳稅的限期前28天,或在暫繳稅的繳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4天內(以較後者為準),送達稅務局。

 

如閣下的暫繳稅款是分兩期繳交,而閣下在限期前已繳交了第一期稅款,閣下仍可申請暫緩繳交第二期的全部或部分稅款,但必須遵守稅務條例訂明的申請限期和理由。

 

6. 已婚人士如何申報入息?

6. 已婚人士如何申報入息?

已婚人士可選擇「分開評稅」或「合併評稅」:

 

i) 分開評稅

 

丈夫與妻子會被視作個別人士。每人須各自:

 

  • 填妥報稅表;
  • 申報入息;
  • 申索開支(和扣除);以及
  • 繳納稅款。

ii) 合併評稅(只適用於對納稅人有利時)

 

如夫婦其中一方的入息少於他 / 她應得的免稅額,選用分開評稅便會有剩餘 (沒有充分利用)的免稅額。假若這對夫婦選擇合併評稅,入息和免稅額都會合計,評稅主任會從他們的入息總額中扣減已婚人士免稅額,夫婦兩人便可少付稅款。

 

因此,如夫婦二人合併評稅所須繳納的薪俸稅比分開評稅為少,夫婦兩人應各自在報稅表中選擇合併評稅。如合併評稅不能令稅款減少,評稅主任會自動向夫婦二人分別發出評稅稅單。

 

不過,選擇和取消選擇合併評稅均有期限。如閣下起初選擇合併評稅,但其後取消選此項選擇,閣下便不可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再次選擇合併評稅。

 

不論夫婦兩人之居籍在何處,他們均可在香港的稅務規例下選擇合併評稅,但夫婦兩人都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享有香港薪俸稅之應評稅入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