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区重建局重建项目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可藉发展项目方式或发展计划方式,实施任何项目。
发展项目
若根据《城市规划条例》(香港法例第131章),项目不需要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区重建局会以“发展项目”的形式推行重建。
发展计划
若有关项目的覆盖范围较大,需要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区重建局便会以“发展计划”的形式推行重建。
由于需要修改分区计划大纲图,市区重建局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拟备的图则。城规会会进行聆讯,听取及考虑对草图的申述和意见,再将拟备的图则或经修订拟备的图则,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