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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强制售卖的程序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 (香港法例第545章)载列强制售卖程序。


第一阶段——申请
申请强制售卖时,大业主须提交一份估值报告,列明有关地段上各物业的评估市值。估值报告须在申请当日之前的3个月内拟备,并须订明该地段的每项物业的评估市值(评估以空置物业为基础),评估时毋须考虑发出强制售卖令的可能性及该地段的重建潜力。


提出申请的大业主必须:

  1. 把有关申请的文本送达每名小业主;
  2. 根据 《土地注册条例》 (香港法例第128章),就该地段注册该项申请的文本;
  3. 于座落于该地段的建筑物显眼部分(如该地段上并无建筑物,则于该地段的显眼部分)张贴中、英文通告;及
  4. 在本港有售的报章刊登通告,中、英文报章最少各一份。
     

第二阶段——对申请所作出的裁定
收到申请后,土地审裁处需要决定是否作出强制售卖令。


首先,若任何小业主对估值报告中评估物业的价值有争议,土地审裁处须就该争议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


若无法寻获小业主,大业主需要证明小业主的物业,在估值报告中获评估的价值,不少于公平及合理的价值(包括与大业主的物业的价值比较)。


倘有需要,土地审裁处可以因应证据调整估值。


第二,大业主须令土地审裁处信纳:

  1. 基于该地段上的龄期或其维修状况,该地段应重新发展;及
  2. 大业主已采取合理步骤,以获取该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数。若已知小业主的下落,合理步骤包括以公平及合理的条件商议购买小业主所拥有的不分割份数。


如地段上的楼宇楼龄达50年或以上,而所有小业主不反对重建, 则土地审裁处无须审视地段是否理应重新发展。


售卖令发出后,大业主须:

  1. 向每名小业主送达命令的副本;
  2. 向地政总署署长送达命令的副本;及
  3. 在本港有售的报章刊登通告,中、英文报章最少各一份。
     

第三阶段——售卖
土地审裁处若决定发出强制售卖令,便会委任售卖受托人负责出售。


除非所有相关人士书面同意采用土地审裁处批准的其他出售方式,否则该地段必须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


若该地段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该地段必须售予出价最高的竞投者,土地审裁处会考虑地段的重新发展潜力,审批拍卖底价。


任何人士,包括大业主和小业主,均可出价竞投。


该地段必须于强制售卖令发出起计3个月内售卖。若该地段未能在这段期间卖出,受托人、大业主或小业主,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额外延长出售时间多3个月,以强制售卖地段。如地段在有关限期内仍未能售出,强制售卖将会失效。


第四阶段——分摊和运用售卖收益
出售地段所得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会根据估值报告所评估的大业主及小业主的物业价值,按比例摊分给各业主。摊分安排亦要符合土地审裁处可能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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