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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转介土地审裁处及支付自置居所津贴的上诉机制

法定补偿

 

倘申索人与政府未能就法定补偿额(如有的话)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定补偿额。土地审裁处判定的数额对申索人及政府均具约束力。倘有关个案已转介土地审裁处处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贴/额外津贴建议,即告撤回。

 

特惠补偿

 

业主倘就发放自置居所津贴/额外津贴,对地政总署署长的决定(包括领取自置居所津贴、计算自置居所津贴的楼面面积、及其他有关事宜)感到不满,可于署长作出决定后的60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进行聆讯和调查后,倘有需要,可就地政总署署长的决定,作出裁决。

 

地政总署署长倘不接纳裁决,有关个案将呈交发展局局长覆核和作出最后决定。

 

有关重置单位基本单位价值(即$/平方米)之上诉,会由地政总署署长考虑。法定业主须于提出补偿建议日期起计的2个月内,提出书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