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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租约上没有订明租约完结日期,不过在租客迁入单位时,业主和租客口头上同意租约何时会终止。这样的租约有效吗?

原则上,租约可以以部份书面部份口头的方式订立。不过在现实层面,这并不可取,亦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香港法例第219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6(2) 条,为期不超过3年而且是按市值租金并且在承租人管有时即生效的租契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

 

当租契不符合上述例外情况,虽然该租契对业主和租客一般仍具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双方日后要诉诸法律程序去排解租务纠纷的话,便有可能遇上问题。原因是香港法例第219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3(1) 条订明任何人不得基于口头租赁协议提出法律诉讼,除非:

(1)      有由双方签署的备忘录或书面形式的摘记证明该租赁协议存在;或

(2)      双方可应用部份履行的法律原则,即证明双方已依据其口头协议采取充份行动以履行承诺。

 

举例说,与业主订定口头租约后,租客已搬入单位,并一直有如期向业主缴交租金,租客就有可能应用部份履行的法律原则,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口头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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