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期 租契通常乃指固定租期超过三年的租约。租契必须以契约方式签立,即必须经签署、盖章及交付。也就是说,租契各方须在一式两份的租契上签名、在签名旁盖上小红章(通常为一小片红色贴纸)及互相交换该租契。租契最好在土地注册处登记。 而租赁协议通常指租期不超过三年的租约。租赁协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达成。 对于书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的各方只须签署该协议,而毋须盖上小红章及互相交换该租赁协议。但为保障双方利益,最稳妥的做法还是签署一式两份的协议并将其互相交换及保存。 修订日期: 2022年 , 10月 , 18日 1. 如果租约上没有订明租约完结日期,那么租约会维持具法律约束力直至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吗?订立这样的租约对租客和业主会有什么潜在风险? 2. 如果租约上没有订明租约完结日期,不过在租客迁入单位时,业主和租客口头上同意租约何时会终止。这样的租约有效吗? 3. 如果租约有订明租约完结日期,而且有续租权条款订明租约可每两年续租,租金待议,另有中断租期条款容许其中一方给予一个月通知可提早退租,这样的租约具法律约束力吗?在第一个租期完结后会变成随意租赁吗? 4. 香港有没有最长或最短的租赁期限? 书籍遍历链接: a) Period/length of the tenancy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