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3. 如果租约有订明租约完结日期,而且有续租权条款订明租约可每两年续租,租金待议,另有中断租期条款容许其中一方给予一个月通知可提早退租,这样的租约具法律约束力吗?在第一个租期完结后会变成随意租赁吗?

本例子看来是有固定期限的租约,当中包含续租权条款,以及中断租期条款容许业主或租客其中一方在租约生效期间以一个月通知提早终止租约。

 

续租权条款一般订明租客有权在原本的租约结束前最少一段特定时间前事先向业主提出书面通知有意续租,条件是租客在原本的租约生效期间有合理地履行和遵从租约之条款及责任。

 

要使续租权条款对透过业主取得业权的人士 (如:该物业的下一手买家),相关书面租约必须根据根据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第3(1) 条在土地注册处妥为注册。

 

业主一方应注意是否行驶续租权大致上是租客的抉择。实际上,业主愿意同意不断续租而且每次续租均连带续租权条款的情况并不常见。无论如何,例如在本例子中的中断租期条款在业主有意终止租约时便会发挥其作用。

修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