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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拒絕治療

 

即使病人拒絕治療,性命將危在旦夕,他/她仍擁有自決權,決定是否接受治療。

 

一名精神健全的病人可拒絕接受治療,以維持性命。

 

任何拒絕治療的指示必須是清晰而明確的,並須由病人自願作出,才算是有效的指示。

 

如遇到含糊情況,任何謹慎行事的醫生都會把個案交給法庭決定。除非病人以清晰的字眼指示拒絕治療,否則法庭一般會以挽救病人性命為前題,作出裁決。

 

預設醫療指示

 

如一名病人作出預設指示,拒絕接受治療,並要求在他/她不能作決定時執行指示,只要有關指示獲正確詮釋,病人的意願仍須予尊重。病人發出該預設指示時,必須是精神上仍有能力,他/她的指示才算有效。

 

目前並沒有與預設醫療指示相關的法例,請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