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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襲擊

犯罪行為

襲擊是指某人任何行為,使他人預期即時且非法的身體暴力。關鍵在於受害者是否真正恐怕受暴力侵犯,而非行為本身的具體形式。身體接觸並非必要條件;只要受害者預期暴力行為即將發生就足以構成襲擊。換句話說,襲擊是指某人做出某件事,讓另一人以為自己馬上就要受到傷害。此人實際上不必碰觸或傷害任何人。

 

對暴力的「恐懼」並非必要,這表示受害者不需要對該暴力行為感到害怕。一個人可能對自己反擊攻擊的能力很有信心,或者根本不覺得受到攻擊的威脅。對暴力的預期就足以構成罪行。

 

對暴力的預期必須是「即時」的,意即應該在合理的短時間內發生,但不需要是立刻瞬間發生的。然而,僅威脅在未來某時使用暴力不屬於襲擊。舉例來說,說「我下星期會打你」缺乏襲擊所需的即時性。

 

被告必須做出積極的行為,例如手勢或威脅行為,導致受害預期暴力會發生。若能造成即時威脅,單純言語亦足以構成襲擊。

 

多種行為皆可能構成襲擊,例如說出威脅性的話語,如「拿刀來」;向他人展示武器以威嚇對方;或揮拳或用棍棒攻擊某人但未擊中。

 

犯罪意圖

襲擊的犯罪意圖是故意罔顧後果地使受害人預期會受即時及非法的暴力對待。被告必須:(a) 故意使受害者預期會受即時及非法的暴力對待,或 (b) 罔顧其行為是否會導致這種預期。

 

罔顧後果指的是行為人明知有造成傷害的風險,卻仍選擇冒此風險。在襲擊中,罔顧後果指的是預見受害者可能會預期即時的非法暴力,但仍無正當理由地採取該行為。

 

意圖必須在行為發生的那一刻存在。如果意圖是在行為發生後才產生,則不能將該行為定性為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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