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襲擊普通襲擊屬於普通法罪行,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 章) 第 40 條予以懲處。 普通襲擊包括兩種不同的罪行:襲擊和毆打。襲擊指的是被告蓄意或魯莽地使另一方感到即時且非法的暴力威脅。毆打則是指被告蓄意或魯莽地對他人施加非法的武力。 普通襲擊罪的構成要素包括:使他人感到即時且非法暴力威脅的行為(「襲擊」);或使他人遭受非法武力的行為(「毆打」);以及實施該行為的人是蓄意,或者根本沒考慮後果。 A. 襲擊 B. 毆打 C. 免責辯護 D. 刑罰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ommon Assaul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