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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屬於普通法罪行,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 章) 第 40 條予以懲處。

 

普通襲擊包括兩種不同的罪行:襲擊和毆打。

  • 襲擊指的是被告蓄意或魯莽地使另一方感到即時且非法的暴力威脅。
  • 毆打則是指被告蓄意或魯莽地對他人施加非法的武力。

 

普通襲擊罪的構成要素包括:

  • 使他人感到即時且非法暴力威脅的行為(「襲擊」);
  • 使他人遭受非法武力的行為(「毆打」);

以及

實施該行為的人是蓄意,或者根本沒考慮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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