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作為被清盤公司的董事,清盤程序會否對本人生活造成任何影響?
一般來說,公司清盤不會影響閣下的個人生活,除非以下情況發生:
第1種情況:
1. 閣下因違法而被定罪;或
第2種情況:
2. 閣下作為董事的操守,不適合管理公司;或
第3種情況:
3. 閣下因任何非法行為、沒有履行董事職守或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招致債責。
若為第1種情況,則可能被判監及罰款。以下列表(摘錄自破產管理署網站)概括說明一些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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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內容撮要 |
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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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備存及保留妥善的帳簿。 |
最高可判處罰款 3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
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帳目提交周年大會。 |
最高可判處罰款 3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
罪行內容撮要 |
懲罰 |
任何人未有遵從提供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規定。 |
最高可判處罰款 50,000元及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3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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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將公司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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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 (o) 段外與所有段落有關 ] |
高級人員不遵守第 271 條規定,包括: (i) 高級人員未有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紀錄,或未有透露其資料;以及 (ii)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的任何部分或刪除公司簿冊的任何部分。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高級人員揑改簿冊。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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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員將公司財產提供或隱藏而意圖欺騙債權人。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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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員未有備存公司清盤前兩年內的簿冊。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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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參與經營公司的業務,意圖欺詐債權人。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若為第2種情況,則可能會被取消董事資格,並於規定期限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司董事職務。
若為第3種情況,則可能會因違反事項或任何非法行為而得之利益或對公司造成之損失而須承擔責任,或因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須對他們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