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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盤程序中,清盤人有哪些權力?

經法庭或審查委員會批准,清盤人可行使以下權力:

 

  1. 以公司名義或代表公司,就任何訟案或其他法律程序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
  2. 繼續公司營運,惟須有利於公司清盤且為必要;
  3. 委任律師協助其履行職責;
  4. 清償各類別債權人的債務;
  5. 與以下人士作出任何妥協或安排︰債權人或聲稱為債權人的人士,或對公司有任何申索或自稱對公司有任何申索的人,不論有關申索是現在或將來的、確定或可能的、經確定或僅是要求損害賠償的,或有任何可令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申索;
  6. 按協定的條款,就以下各項作出妥協︰所有催繳及就催繳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所有債項及可導致產生債項的法律責任,所有存續於或應該是存續於公司與一名分擔人、指稱分擔人或其他債務人或預期對公司負法律責任的人之間的申索,不論是現在或將來的、確定或可能的、經確定或僅是要求損害賠償的,以及所有在任何方面有關或影響公司資產或公司清盤的問題;並就任何上述催繳、債項、法律責任或申索的解除而接受任何保證,以及就此而予以完全解除 。

清盤人毋須獲得法庭或審查委員會之事先批准,即可行使以下權力(但如有必要,法庭有權頒令限制清盤人的權力):

 

  1. 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合約形式出售公司的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及據法權產(例如股票或債券),並有權將所有相關財產轉讓予任何人士或公司,或分批將其出售;
  2. 以公司名義或代表公司行事及簽署所有契約、收據及其他文件,及必要時為此使用公司印章;
  3. 在任何分擔人破產、無力償債或財產被暫押的個案中,針對分擔人的產業而就任何餘款提出證明、要求獲順序攤還債款及提出申索,並在該破產、無力償債或財物被暫押的個案中,就該餘款收取攤還債款,而該攤還債款是作為破產人或無力償債者各別所欠的債項而相對於其他各別債權人按比例收取的;
  4. 以公司名義並代表公司開出、承兌、填寫及背書任何匯票或承付票,而就公司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而言,該等作為所具效力,猶如該等匯票或承付票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在其業務運作中開出、承兌、填寫或背書一樣;
  5. 籌集任何必要款項, 並以公司的資產作抵押;
  6. 以其正式名稱取得任何已故分擔人的遺產管理書,並以其正式名稱作出任何其他為獲取分擔人或其產業欠下公司的任何款項而需要作出的作為,而該作為是不便以公司名義作出的,並在所有該等情況下,為使清盤人能取得遺產管理書或追討有關款項,所欠的款項須當作欠清盤人本人的款項;
  7. 委任代理人處理清盤人未能親自處理的任何事務;
  8. 進行任何其他與結束公司事務及派發公司資產相關的必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