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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为被清盘公司的董事,清盘程序会否对本人生活造成任何影响?

一般来说,公司清盘不会影响阁下的个人生活,除非以下情况发生:

 

第1种情况: 
1. 阁下因违法而被定罪;或

 

第2种情况: 
2. 阁下作为董事的操守,不适合管理公司;或

 

第3种情况: 
3. 阁下因没有履行董事职守,而招致债责。

 

若为第1种情况,则可能被判监及罚款。以下列表(摘录自破产管理署网站)概括说明一些罪行: 

 

公司条例》(第622章)

 

罪行内容撮

惩罚

 

373(5)&(6)

374(4)&(5)

377(3)&(4)

董事未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备存及保留妥善的帐簿。

最高可判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一年。

429(3)&(4)

董事未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帐目提交周年大会。

最高可判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一年。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罪行内容撮

惩罚

190(5)

任何人未有遵从提供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规定。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元及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300 元。

271(1)(o)

高级人员在紧接清盘开始前 12 个月内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将公司以信贷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财产作产权处置。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271(1)

[ 除 (o) 段外与所有段落有关 ]

高级人员不遵守第 271 条规定,包括:

(i) 高级人员未有向清盘人交出所有财产、簿册及纪录,或未有透露其资料;以及

(ii) 高级人员在紧接清盘开始前 12 个月内或其后的任何时间,隐瞒或欺诈地移走公司财产的任何部分或删除公司簿册的任何部分。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

272

高级人员揑改簿册。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273

高级人员将公司财产提供或隐藏而意图欺骗债权人。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274(1) 

高级人员未有备存公司清盘前两年内的簿册。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275(3) 

任何人参与经营公司的业务,意图欺诈债权人。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无限额的罚款及监禁五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一年。

 

若为第2种情况,则可能会被取消董事资格,并于规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董事职务。

 

若为第3种情况,则可能会因违反事项而得之利益或对公司造成之损失而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