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4. 事實錯誤

在現行法律下,如某項決定是很大程度基於明顯的事實錯誤而作出,這可成為司法覆核的理據。在公共機構基於事實錯誤作出的決定或行為造成不公平或不公義的後果時,這是項理據給予受影響市民濟助,挑戰該等決定。

 

舉例而言,在Smart Gain Investment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 Anor HCAL 12/2006 (unrep., 6 November 2007)一案中,法庭裁定有關的委員會基於有關土地是由植木山坡及河谷 (wooded slopes and river valley) 而作出的決定是犯了明顯的事實錯誤,而這一項錯誤引致了客觀上的不公平,因此撤銷該決定,並發回委員會重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