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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挑戰的題目

一般而言,申請人只可以就公共性質的事項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而並不可就純粹私人性質的事項提出申請。所以,即使申請人的對象為公共機構,但是它所履行的一些「私人」職能(如商業決定),並不受公法規管。反之,如非政府機構所承擔的責任是一項公職,而該機構正在行使公法職能,則它的決定亦可能受公法規管。

 

法庭通常以有關決策者的職能,而非純粹考慮他的權力來源,作為是否適合採用司法覆核來處理的標準。詳見上訴庭在Hong Kong Rifle Association v Hong Kong Shooting Association (No. 2) [2013] 3 HKLRD 362 一案中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