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是住宅單位的租客。我從地產代理拿取鎖匙後嘗試鎖上單位的大門,不過我發現大門無法妥善關上 (如:有約二厘米的罅隙)。有見及我已簽訂正式租約,而我亦準備遷入單位,要求業主進行維修合理嗎?相反,業主有意修改租約,加入條款要我確認該瑕疵並附上相片。這樣做合法嗎?
業主是否有責任進行維修主要視乎租約的條款。有些租約會訂明在租約生效期間,租客要負上一切維修門窗等的責任。
如果瑕疵的嚴重程度並不影響正常使用及享用該單位,租客也較難以藉此提早解除租約。
與此同時,假設雙方已訂定據法律約束力的租約,租客原則上沒有責任同意增加或修改租約中的條款。
為務實起見,當遇上上述情況,租客應通知及與業主磋商,盡量嘗試和睦地解決有關問題。
建議準租客在訂立租約前應在地產代理陪同下安排到相關物業實地視察。如果在起租時察覺到肉眼可見的瑕疵,便應妥善作出記錄以免雙方將來對此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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