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期 租契通常乃指固定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租契必須以契約方式簽立,即必須經簽署、蓋章及交付。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租契最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而租賃協議通常指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租賃協議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 對於書面租賃協議,租賃協議的各方只須簽署該協議,而毋須蓋上小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賃協議。但為保障雙方利益,最穩妥的做法還是簽署一式兩份的協議並將其互相交換及保存。 修訂日期: 2022年 , 10月 , 18日 1. 如果租約上沒有訂明租約完結日期,那麼租約會維持具法律約束力直至其中一方提出終止嗎?訂立這樣的租約對租客和業主會有什麼潛在風險? 2. 如果租約上沒有訂明租約完結日期,不過在租客遷入單位時,業主和租客口頭上同意租約何時會終止。這樣的租約有效嗎? 3. 如果租約有訂明租約完結日期,而且有續租權條款訂明租約可每兩年續租,租金待議,另有中斷租期條款容許其中一方給予一個月通知可提早退租,這樣的租約具法律約束力嗎?在第一個租期完結後會變成隨意租賃嗎? 4. 香港有沒有最長或最短的租賃期限?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Period/length of the tenancy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