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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租約上沒有訂明租約完結日期,那麼租約會維持具法律約束力直至其中一方提出終止嗎?訂立這樣的租約對租客和業主會有什麼潛在風險?

隨意租賃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當租客在業主同意下佔用土地,而雙方的共識是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對方立即終止租約。

 

隨意租賃本身沒有特定期限,卻是一種脆弱的租賃模式。它純粹是業主和租客之間的個人權益,在其中一方過世便會隨之終結。

 

當隨意租賃終止時,租客要在合理時間內遷離。

 

或許更值得業主關注的是,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12(1) 條假定隨意租賃於生效時起計1年期屆滿時終結。這意味着業主最多只能追討12個月的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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