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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事先裁定之費用是多少?

稅務條例附表10之第2部訂明事先裁定之申請費用如下:

 

(i) 就利潤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作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而作出的裁定

$45,000

(ii) 就報酬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稅務條例第9A條徵收薪俸稅而作出的裁定

$15,000

(iii) 任何其他裁定

$15,000

(註:如稅務局處理申請所花的時間太長,亦可能會徵收附加費用。)

 

就上述來看,閣下需要為事先裁定繳交頗多費用。因此,如有關稅務問題所涉及的金額不大,便未必值得去申請事先裁定。

 

如欲取得事先裁定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發出的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