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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事先裁定之費用是多少?

稅務條例附表10之第2部訂明事先裁定之申請費用如下:

 (i) 就利潤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作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而作出的裁定45,000元
(ii) 就報酬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稅務條例》第9A條徵收薪俸稅而作出的裁定15,000元
(iii) 任何其他裁定15,000元

(註:如稅務局處理申請所花的時間太長,亦可能會徵收附加費用。)

 

申請人還必須向局長支付局長因尋求外間意見而招致的任何費用、其他費用和合理支出。申請人即使撤回相關申請,仍須支付上述所有費用,除非獲局長豁免繳付整筆款項或其部分。

 

申請事先裁定涉及不少費用,因此若然稅務問題所涉金額不大,申請事先裁定便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建議閣下如欲提出事先裁定申請,應徵詢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