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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強制售賣的程序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香港法例第545章)載列強制售賣程序。


第一階段——申請
申請強制售賣時,大業主須提交一份估值報告,列明有關地段上各物業的評估市值。估值報告須在申請當日之前的3個月內擬備,並須訂明該地段的每項物業的評估市值(評估以空置物業為基礎),評估時毋須考慮發出強制售賣令的可能性及該地段的重建潛力。


提出申請的大業主必須:

  1. 把有關申請的文本送達每名小業主;
  2. 根據 《土地註冊條例》 (香港法例第128章),就該地段註冊該項申請的文本;
  3. 於座落於該地段的建築物顯眼部分(如該地段上並無建築物,則於該地段的顯眼部分)張貼中、英文通告;及
  4. 在本港有售的報章刊登通告,中、英文報章最少各一份。
     

第二階段——對申請所作出的裁定
收到申請後,土地審裁處需要決定是否作出強制售賣令。


首先,若任何小業主對估值報告中評估物業的價值有爭議,土地審裁處須就該爭議進行聆訊和作出裁定。


若無法尋獲小業主,大業主需要證明小業主的物業,在估值報告中獲評估的價值,不少於公平及合理的價值(包括與大業主的物業的價值比較)。


倘有需要,土地審裁處可以因應證據調整估值。


第二,大業主須令土地審裁處信納:

  1. 基於該地段上的齡期或其維修狀況,該地段應重新發展;及
  2. 大業主已採取合理步驟,以獲取該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數。若已知小業主的下落,合理步驟包括以公平及合理的條件商議購買小業主所擁有的不分割份數。


如地段上的樓宇樓齡達50年或以上,而所有小業主不反對重建, 則土地審裁處無須審視地段是否理應重新發展。


售賣令發出後,大業主須:

  1. 向每名小業主送達命令的副本;
  2. 向地政總署署長送達命令的副本;及
  3. 在本港有售的報章刊登通告,中、英文報章最少各一份。
     

第三階段——售賣
土地審裁處若決定發出強制售賣令,便會委任售賣受託人負責出售。


除非所有相關人士書面同意採用土地審裁處批准的其他出售方式,否則該地段必須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


若該地段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該地段必須售予出價最高的競投者,土地審裁處會考慮地段的重新發展潛力,審批拍賣底價。


任何人士,包括大業主和小業主,均可出價競投。


該地段必須於強制售賣令發出起計3個月內售賣。若該地段未能在這段期間賣出,受託人、大業主或小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額外延長出售時間多3個月,以強制售賣地段。如地段在有關限期內仍未能售出,強制售賣將會失效。


第四階段——分攤和運用售賣收益
出售地段所得的款項及相關費用,會根據估值報告所評估的大業主及小業主的物業價值,按比例攤分給各業主。攤分安排亦要符合土地審裁處可能作出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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