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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由法律援助署提供)

A.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由法律援助署提供)

法律援助署会委派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替合乎资格取得法援的被告(包括非本地居民)就有关刑事案件进行诉讼,有关刑事案件包括:(1)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审讯的案件;(2)就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的定罪判决或量刑之上诉(包括呈上终审法院之上诉案件);及(3)于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亦称为「初级侦讯」)。

 

初级侦讯外,所有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均不属法律援助的范围。如阁下在裁判法院被起诉,应向「当值律师计划」寻求协助。

 

如欲查询更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的资料,可浏览法律援助署的网页或致电 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 2537 7661(总部)。

 

1. 我是否需要先行接受经济审查,才可获得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1. 我是否需要先行接受经济审查,才可获得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是。

 

阁下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才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是用来评定申请人的财产和入息是否超过法律援助设定的财务资源上限。

 

要通过经济审查,申请人的财务资源不得超过港币449,620元,若超过此上限,一般不会获批法援。如果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上限,但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批出法援有助维护司法公正,则他可行使酌情权批准有关申请。署长在行使酌情权时,一般会考虑控罪的严重程度,以及申请人若没有法援助,是否仍然有足够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进行诉讼。

 

欲知详情,请留意以下的问答题: 

 

 

4. 我是否需要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任何费用?

4. 我是否需要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任何费用?

视乎阁下经法律援助署署长评估的财务资源结果而定。

 

如果阁下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56,202.5元,则毋须为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任何费用。正在领取综援的申请人的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6,202.5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介乎港币56,202.51元和港币449,620元,则阁下于接纳法律援助服务时,需缴付港币1,124至港币112,405元不等的分担费。

 

如果阁下经法律援助署署长评估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49,620元,一般来说,阁下的申请会被拒绝。但若法律援助署署长在阁下的财务资源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下,行使酌情权给予法律援助,则阁下需缴付的分担费为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的百分之30%至67%。

 

请按这里查阅费用分担表。

 

6. 如果我想申请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6. 如果我想申请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阁下应亲临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25楼(邻近金钟港铁站)的法律援助署总部,办理申请手续。阁下应带备所有与阁下财务状况有关的文件(例如:银行存摺及月结单、粮单、租金收据、按揭还款表、薪俸评税表、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证明文件等等)。阁下也应带备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如欲查询详情,可致电 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 2537 7661(总部)或电邮:ladinfo@lad.gov.hk

 

阁下如遭羁押,则可以透过惩教署职员申请法律援助。阁下只需通知惩教署职员,有关职员便会协助阁下填写申请表格,以及将有关表格送交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在收到阁下的申请表格后,通常会派官员到监狱与阁下讨论有关案件。

 

如阁下所涉及的诉讼尚未有聆讯日期,可透过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入门网站),于网上提交预办申请所需的资料,以便稍后正式提交申请。

 

阁下毋须缴付任何申请费。

 

7. 我要等候多久才知道申请结果?

7. 我要等候多久才知道申请结果?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署会在以下时间内通知阁下是否获得法律援助:

 

  1. 裁判法院的初级侦讯:递交申请后的8个工作天内。
  2. 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审讯:递交申请后的10个工作天内。
  3. 就量刑提出的上诉(要求减轻刑罚):递交申请后的2个月内。
  4. 就定罪判决提出的上诉:递交申请后的3个月内。

如果法律援助署未能于上述时间内决定是否批准阁下的申请,则其职员会向阁下解释情况,并通知阁下约需多久才能作出决定。

 

如果事态紧急,阁下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职员为阁下优先处理申请。

 

3. 如果我预备认罪,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 如果我预备认罪,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是。

 

只要阁下能通过经济审查,便应该可以获得法援。一般来说,即使阁下预备承认有关刑事指控,仍可享有法律援助,以保障阁下的权益。首先,阁下可以先行听取法律援助署委派给阁下的律师的法律意见,才决定最终是否承认控罪。如果阁下决定承认控罪,则有关代表律师会出庭替阁下求情。

 

2. 我是否需要先行通过案情审查,才可获得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2. 我是否需要先行通过案情审查,才可获得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若阁下正面对刑事审讯,一般来说并不需要通过案情审查。但若阁下已被定罪或判刑而欲提出上诉,便需通过案情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若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批出法援有助维护司法公正,则署长便会批出法援。所有未经定罪的人士均会被假定无罪及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所以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若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处理有关刑事指控,仍应该有权获得律师代表。故此,只要被告能通过经济审查,便通常会获得法律援助。换言之,就初级侦讯或于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的审讯中,阁下毋须通过任何案情审查。

 

但是,如果阁下已被定罪而想申请法律援助上诉,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认为阁下具备充份的上诉理由,才会批出法援。因此在刑事上诉案件中,阁下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

 

8. 如果申请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被拒,我应该怎办?

8. 如果申请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被拒,我应该怎办?

阁下应先行审阅法律援助署拒绝阁下申请的理由,并翻查早前呈交法援署的资料是否出现错误或不全。如有,则阁下可以与法律援助署职员联络,进一步解释阁下的情况,以及要求该署再次考虑阁下的申请。

 

如果阁下经评估的财务资源并没有超过港币449,620元,但是却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被拒法律援助,则阁下可以尝试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阁下的案件∕上诉涉及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谋杀罪或《刑事罪行条例第19条所订罪行(有暴力的海盗行为),即使未能通过经济审查,阁下仍可向负责审理案件∕上诉的法官申请批出法律援助,并豁免阁下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除了上述提及可以直接向审理案件的法官申请法律援助外,若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被拒,阁下并无其他上诉的权利。唯一例外的情况,就是如案件涉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则阁下可以就法援申请被拒之事向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B.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由法律援助署提供)

B.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由法律援助署提供)

法律援助署会委派合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代为合资格取得法援的申请人进行民事诉讼 。

 

法律援助为所有在港人士而设(无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

 

现时有两个专为民事案件而设的法律援助计划:「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专为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449,620元的人士而设,其援助的范围包括多种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展开的民事诉讼;在土地审裁处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规定审理的案件;某些死因裁判讯;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审裁处提出申请的案件。但是,「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范围并不包括:(1)诽谤诉讼;(2)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审理的案件;(3)股东或生意合伙人之间的纠纷;(4)申请人追讨就日常生意运作借出的贷款;(5)单单涉及申请人需于何时以及如何偿还某些债项或费用的诉讼;(6)促讼人诉讼及(7)选举呈请(涉及人权事宜除外)。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专为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49,620元但不多于港币2,248,110元之间的「夹心阶层」而设,但是只适用于下列类别索偿额很可能超过75,000元的申索:(1)人身伤亡索偿案件;(2)因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索偿诉讼;(3)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4)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5)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

 

这项计划亦适用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以及雇主或雇员就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不论争议金额为何。

 

如欲查询更多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的资料,可浏览法律援助署的网页或致电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 2537 7661(总部)。

 

1.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

1.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

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才可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是用来评定申请人的财产和入息是否超过法律援助设定的财务资源上限。

 

如要通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经济审查,申请人的财务资源不能超过港币449,620元。假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49,620元,则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唯一例外是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如果属这类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豁免有关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

 

如果申请人的财务资源介乎港币449,620.01元和港币2,248,110元之间,他便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假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2,248,110元,则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

 

欲知详情,请留意以下的问答题: 

 

 

2.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案情审查

2.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案情审查

申请人必须通过案情审查。案情审查的主要目的是确立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或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

 

令法律援助署署长信纳他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或抗辩,才可获得法律援助。其测试标准是,有关申索或抗辩是否有合理的胜诉机会。 

 

如欲通过案情审查,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与其案件有关的资料。于评审案情时,法律援助署署长可能会向其他人士索取资料,例如诉讼证供誊本或裁决纪录或医疗纪录等。

 

除胜诉机会外,法律援助署署长亦会考虑向申请人批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是否合理。例如:若与讼人(即对方)并无任何有价值的财产或不知所踪,以致无法执行裁决,则有关法律援助申请可能会被拒。又假使案件的性质琐碎或申请人只能从中得到微不足道的利益,有关法律援助申请也可能被拒。

 

但有些案件的利益并不能纯粹用金钱衡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客观审慎地评估诉讼可得利益是否足已抵销所涉的费用外,法援署署长亦会考虑案件对申请人的重要性,才决定是否批出法援。

 

4. 如果败诉,我是否需要支付对方的诉讼费?

4. 如果败诉,我是否需要支付对方的诉讼费?

一般来说,由阁下获得法律援助开始,阁下便毋须负责对方的诉讼费。

 

如果诉讼中的原告人获得法援但最终败诉,则法庭通常会下令由法律援助署署长支付胜诉的被告人的诉讼费(但只于原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开始计算)。如果是被告人获得法援但最终败诉,一般来说,无论被告人或法律援助署署长都毋须支付得直原告人的诉讼费。

 

如果阁下于诉讼中途才获得法律援助,则可能需要支付对方于阁下取得法律援助前已付出的诉讼费。故此,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阁下宜尽早申请法律援助。

 

5. 法律援助署会否容许我选择我信任的代表律师?

5. 法律援助署会否容许我选择我信任的代表律师?

除非法律援助署署长决定委派该署内部之律师处理有关个案,否则阁下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要求署长委派阁下信任的私人律师或大律师代表阁下处理有关诉讼。如果阁下属意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而他又有时间和合适的专业知识处理阁下的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通常会尊重阁下的选择。假如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阁下属意的律师并不合适,则其职员会与阁下商讨,以便委派更合适的律师代表阁下。

 

6. 如果我想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6. 如果我想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阁下应亲临位于香港金钟道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24楼(邻近金钟港铁站)的法律援助署总部,或位于九龙旺角联运街30 号旺角政府合署地下(邻近九龙旺角港铁站)的九龙分署,办理申请手续。如欲查询详情,可致电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2537 7661(总部)或2380 0117(九龙分署)或电邮: ladinfo@lad.gov.hk

 

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署职员会先安排另一日会见阁下以获取更详尽的资料,并告诉阁下会面当天需带备的文件。

 

如果案情紧急,阁下于申请时应告知法律援助署职员以便加快阁下的申请。会面当日,阁下必须带备所有与案情及经济状况有关的文件(例如:银行存摺及月结单、粮单、租金收据、按揭还款表、薪俸评税通知书、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证明文件等等)。

 

会面期间,法律援助署职员会查询阁下的财产和收入,并录取阁下就有关案件的供词及资料,以便法律援助署评审阁下是否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录取供词和经济审查的工作可以在同一天内完成。

 

就某些个案来说,法律援助署可能需要向第三者,例如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索取资料,以便决定阁下是否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当所有资料齐备后,负责阁下个案的法律援助署律师会决定应否批准阁下的申请。

 

8. 在等候法律援助之申请结果期间,我是否需要就诉讼提交抗辩书?

8. 在等候法律援助之申请结果期间,我是否需要就诉讼提交抗辩书?

一般来说,在等候法律援助申请结果的42天内,阁下毋须就诉讼采取任何行动。

 

法律援助署署长于收到阁下的申请后,会立即向法院提交一份备忘录通告;该备忘录通告一经存档,则有关诉讼程序会自动暂停42日,在这42天期间,诉讼双方毋须采取任何行动(除非法院下令缩减有关时段,则作别论)。此举目的在于给予法律援助署署长足够时间处理有关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在有关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有足够时间让负责该案的法律援助署人员或律师审阅有关文件以及作好所需的准备工作。

 

9. 如果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被拒,我应该怎办?

9. 如果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被拒,我应该怎办?

阁下应先行审阅法律援助署拒绝阁下申请的理由,并翻查早前呈交法援署的资料是否出现错误或不全。如有,则阁下可以与法律援助署职员联络,进一步解释阁下的情况,以及要求该署再次考虑阁下的申请。

 

此外,申请人可致函法律援助署,以确定其申请是否已获得大律师或律师的法律意见。如果有,申请人可要求获得该意见书的副本。

 

如果阁下不满申请被拒的理由,可于14天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一般来说,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乃最终决定。但若阁下被拒的申请涉及向终审法院上诉的案件,则应向覆核委员会而非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C. 当值律师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C.  当值律师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当值律师计划由合资格律师为香港合资格人士提供法律代表服务,涵盖多个法庭及法律程序,包括:

  • 裁判法院: 为被控约300 项法定及普通法罪行的被告提供法律代表。法律代表为合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和大律师。有关服务包括﹕(1) 就被告应否认罪提供意见;(2) 如果被告认罪,则代表被告求情;(3) 如果被告否认控罪,则于审讯时替其辩护;以及 (4) 当被告于审讯后被判罪名成立时,替其求情。
  • 少年法庭: 代表被告(传票案件除外)和照顾及保护案件的当事人。
  • 死因裁判法庭: 在死因聆讯中,代表因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可能面临刑事起诉的人士。
  • 小贩上诉: 代表被拒发小贩牌照而向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小贩。
  • 引渡程序: 代表面临引渡的人士。
  • 劳资审裁处: 在劳资审裁处的藐视法庭诉讼中代表被告(《劳资审裁处条例》(第 25 章第 42 条)。
  • 小额钱债审裁处: 在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藐视法庭法律诉讼中代表被告(《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35A条)。
  • 竞争事务审裁处: 在竞争事务审裁处的藐视法庭诉讼中代表被告(《竞争条例》(第 619 章第 144(2)条)。

 

如欲查询「当值律师计划」的其他资料,可浏览当值律师计划的网页或致电2526 5969。

 

1. 是否所有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均已纳入「当值律师计划」内?

1. 是否所有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均已纳入「当值律师计划」内?

不是。但该项计划已经应付到大多数在裁判法院审理而可导致监禁刑罚的罪行。以下案件则并不适用:

 

  • 初级侦讯
  • 小贩传票;
  • 交通传票;
  • 被控触犯其他「规例控罪」之案件,例如由以下香港特区政府部门发出的传票:
    • 环保署;
    • 税务署;
    • 消防处。

 

2. 我是否需要通过入息审查,才可获得「当值律师计划」提供律师代表我进行诉讼?

2. 我是否需要通过入息审查,才可获得「当值律师计划」提供律师代表我进行诉讼?

在以下两种情况,阁下毋须通过入息审查:(1)首度提堂当日或(2)于少年法庭受审。

 

若阁下想在其后的聆讯中继续有代表律师,则必须通过入息审查,并且要填妥经济状况表格及作出法定声明。阁下可能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证明财务状况,例如:

 

  • 银行存摺;
  • 粮单;
  • 租金收据;
  • 按揭还款表;
  • 薪俸评税通知书等。

如要通过入息审查,阁下的总年薪不得超过港币231,550元。但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即使阁下未能通过入 息审查,「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仍可在适当情况下行使酌情权,委派律师代表阁下进行诉讼。

 

3. 我是否需要为「当值律师计划」在裁判法院提供的服务缴付任何费用?

3. 我是否需要为「当值律师计划」在裁判法院提供的服务缴付任何费用?

阁下首度提堂当日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在其后的聆讯中,如果阁下通过入息审查,只需缴付港币640元的定额手续费,便可继续获得律师替阁下进行诉讼;无论案件历时多久,均毋须缴付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阁下有实际经济困难,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可以行使酌情权豁免手续费。领取综援人士一般会获豁免手续费。

 

4. 如果我想获得「当值律师计划」提供律师进行诉讼,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4. 如果我想获得「当值律师计划」提供律师进行诉讼,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阁下应亲临将要应讯之裁判法院的法庭联络处申请上述服务;如果阁下已被扣押,则该处职员会主动于阁下首度提堂当日,在裁判法院的囚室会见阁下。

 

「当值律师服务」于香港所有的裁判法院均设有法庭联络处,如欲查询详情,可联络「当值律师服务」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汇汉大厦23楼(电话:2526 5969,传真:2868 1754,电邮信箱:hq@dutylawyer.org.hk)。

 

D. 港大校园免费法律咨询计划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提供)

D. 港大校园免费法律咨询计划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提供)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获得当值律师服务计划协助,于该计划名下在港大校园提供一项免费法律咨询计划

 

港大校园免费法律咨询计划曾给予初步的法律意见的个案范围广泛,包括合约及商务法律纠纷、离婚及抚养权问题、雇佣及消费者法律权益、交通意外及工伤赔偿、楼宇业权及遗产产权、诽谤、知识产权、刑事及司法复核等。

 

欲寻求法律咨询的人士,须出席两次会面。第一次是与法律学生初步会面,学生将会记录个案背景、情节,和索取有关文件。第二次会面是与获具执业资格律师的会面,一般可安排在初步会面后的两至三周内,律师会给予初步的法律意见,学生则从旁协助。

 

联络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临床法律教育服务办事处

地址:香港大学百周年校园地下G07室 (郑裕彤教学楼地下)

电话: 3917 4322

传真: 3917 6025

电邮:  lawcle@hku.hk

 

E.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E.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为实际面对法律问题的市民提供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但是,该项计划不会为当事人提供代表律师进行诉讼。是项服务费用全免,而当事人毋须接受入息审查。

 

所有参与「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义务为市民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均为合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一般来说,当值的义务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一次过的口头法律意见,以便当事人了解问题所在、有关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以及其他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会面时间通常约二十至三十分钟。有关法律意见只属初步参考性质,义务律师不会就任何复杂案件详尽分析其是非曲直,也不会为当事人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见。

 

欲知「免费法律谘询计划」的更多资料,请浏览当值律师服务的网址或致电2526 5969。

 

1. 如果我想向该项计划求助,以便取得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 如果我想向该项计划求助,以便取得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第一步: 

阁下必须亲临任何一间转介机构预约会见义务律师。

 

一般来说,阁下可于预约后6 – 8星期内与义务律师会面。

 

预约义务律师时,转介机构的职员会详细记录阁下案件的背景数据,阁下应带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阁下必须亲临指定的咨询中心会见义务律师和听取法律意见。阁下会获发一张写上约见日期、时间及咨询中心地址的约见卡。有关案件会送交当值律师服务总办事处审核和处理。合适的案件将会送交义务律师详阅,以便他于约见当日为阁下提供法律意见。所有个案数据绝对保密,如果市民在预约时拒绝透露个案数据,将不会获安排约见义务律师。

 

第二步: 

阁下必须准时到达早前选定的咨询中心与义务律师会面,并必须带备约见卡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

 

2. 当值律师服务会否拒绝为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

2. 当值律师服务会否拒绝为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阁下的申请可能会被拒。「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专为面对实际法律问题,而又通常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的公众人士而设。

 

故此,根据当值律师服务的指引,一般不会就以下类别的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意见:

 

  1. 涉及外地法律的案件(例如涉及中国法律的问题);
  2. 涉及楼宇管理、业主立案法团及大厦公契的案件。但若申请人是大厦租客 / 业主,并以个人身分寻求法律意见,而并非代表业主立案法团或以其委员身分提出申请,则可获法律意见;
  3. 案件并不涉及法律问题(例如怎样申请公共房屋或外国护照之手续等);
  4. 当事人已获得法律援助;
  5. 当事人已聘请私人律师处理案件;
  6. 当事人有意成立公司而要求义务律师为他草拟合约以供日后使用;
  7. 当事人乃一间有限公司的人员或代表,代表公司寻求法律意见;
  8. 当事人为某一机构的成员或代表,代表有关机构寻求法律意见;
  9. 当事人重复地为同一事件或问题寻求法律意见。

 

H.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由司法机构提供)

H.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由司法机构提供)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为已于或准备于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但却没有代表律师的人士提供支援。资源中心提供的支援只限于法律程序事宜。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职员不会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法律意见,也不会评论案件的是非曲直。

 

该中心同时提供以下的服务和设施:

 

  • 为有需要提交誓章(书面证供)而无代表律师的诉讼人提供宣誓服务;
  • 指导诉讼人填写法庭表格和呈交法庭文件册;
  • 电脑:可连结至司法机构、法律援助署及其他提供免费法律支援的组织的网站;
  • 资料库:内有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常见的问题;
  • 简介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小册子;
  • 法庭表格样本;
  • 介绍法庭程序的录影带
  • 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每日聆讯案件表;
  • 可供书写的地方和自助影印机。

资源中心并不会就涉及婚姻、土地、雇员补偿和遗产等事宜提供协助,有关事宜涉及特定的条例和步骤,公众人士如需就有关程序寻求协助,可以联络相关之法庭登记处职员。

 

资源中心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38 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LG105室;如欲查询详情,可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或致电2825 0586。

 

I.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谘询计划(程序谘询计划)(由政务司司长辧公室辖下行政署提供)

I.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程序咨询计划)(由政务司司长辧公室辖下行政署提供)

政务司司长辧公室辖下行政署正推行计划,为已在区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展开法律程序、而未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民事程序免费法律意见,即下列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不包括其他审裁处案件):

  • 土地审裁处
  • 区域法院
  • 家事法庭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终审法院

 

申请资格

提出申请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需符合以下资格:

  • 未有获得法律援助及未有聘请律师;
  • 必须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一方或有意加入成为诉讼一方;及
  • 并非为有限公司、社团、组织寻求意见。

 

程序咨询计划涵盖范围

请注意,计划不会就案情提供法律意见或作为法律代表,而只会就法律程序提供意见。

 

例如,提供意见的例子包括:(a) 解释法院规则及程序、法庭文件、命令、审讯程序;(b) 如何展开诉讼;(c) 如何提出各项非正审申请;(d) 如何准备法庭文件;(e) 如何准备聆讯;(f) 解释诉讼涉及的讼费及讼费评定;(g) 如何执行判决或命令;及 (h) 解释提出上诉的程序。

 

不属程序咨询计划涵盖范围的例子包括:(a) 法律援助申请及法律援助上诉;(b) 申请遗产管理书及遗产承办书;(c) 申请 / 解除个人破产令;(d) 涉及香港以外其他司法体系的法律;(e) 为有限公司、社团、组织寻求意见;(f) 草拟法律文件;(g) 申请人在没有提供更多资料的情况下,就相同事宜或问题重复寻求意见;(h) 涉及案情;(i) 涉及假设性的问题;(j) 不涉及法律程序的事宜;(k) 有关事宜已解决或已随事态转变而消除;或 (l) 涉及复杂法律问题而须仔细研究及阅览文件。

 

如何申请

申请人必须亲身到计划办事处或透过网上系统提出申请。每次寻求法律意见,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格以供计划审核其资格。

 

计划以「先到先得」模式运作。除事先透过网上系统预约的申请人外,计划办事处会依筹号次序请申请人到柜台。每日两轮接受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下午 12 时 30 分及下午 5 时正。但如正在处理或已经取筹并等候服务的个案太多,计划办事处将提早截止接受申请时间而不作另行通知。未能取得当日筹号的申请人可于另一工作天亲身到计划办事处或透过网上系统提出申请。

 

程序咨询计划办事处

金钟办事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2楼LG217室

湾仔办事处: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4楼437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查询电话:22595017

 

律师在会面前需时研究有关个案资料及准备。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格上清楚填写其拟咨询的程序问题,并必须在提交申请表格时提供相关及近期的法庭文件,以供律师审阅。律师不会在会面期间就申请人提出的新问题或新文件提供意见。申请人须就该等问题或文件在会面后再提出申请。

 

律师亦可能按需要向申请人索取进一步资料。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将不获安排会面。在有需要时文件会被复印,正本将归还申请人。

 

咨询会面

本计划会安排合资格申请人出席一节不多于30分钟的咨询会面。会面期间会由律师提供意见。

 

律师以会面形式向合资格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并不会提供书面意见或以会面以外的其他方式如信件、电话、电邮等提供意见。申请人不得指定个别律师会见。申请人与律师之间的所有通讯或其他联系都须透过计划办事处进行。

 

合资格申请人最多可就同一宗个案每3个月获安排5次会面。如申请人未有出席已安排的咨询会面,该次会面仍会计算于5次会面的上限之内。

 

详情请按这里

 

F.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F.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透过电话录音声带,向公众人士提供免费法律资讯。有关声带24小时自动播放,就七十多个法律题目提供资讯,并有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可供选择。是项计划之目的只是为有关法律题目提供简介,而并非为市民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见。

 

有关题目分为八大类:(1) 家事法; (2) 土地法及业主与租客条例; (3) 刑事法; (4) 雇佣法; (5) 商务与银行及售卖商品条例; (6) 公共及行政法宪法; (7) 环境法及民事侵权法; (8) 一般法律常识。

 

如欲收听有关录音声带,可致电2521 3333 或2522 8018,并按照指示选择所需资料。阁下也可透过当值律师服务网页收听有关录音声带或阅读有关录音文稿。

 

举例说明

阁下可透过模拟个案了解「法律援助计划」和「当值律师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III. 举例说明

A. 民事模拟个案

我们会透过张先生的个案,解释「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A. 民事模拟个案

张先生是内地一家公司的香港分行经理,当他横过弥敦道时,被一部政府车辆撞倒。张先生严重受伤,该部政府车辆的司机被控不小心驾驶,并被判罪名成立。张先生想取得免费或资助的法律支援,以便向政府索偿。

 

问题1
张先生想先行取得免费法律意见,以便确定其法律权益,他应该怎办?答案1

 

问题 2
张先生想控告政府,但是他并非香港永久居民,他可否申请免费或资助的律师代表服务,以替他进行诉讼?答案2

 

问题 3
张先生知道法律援助署是政府部门,故此担心身为政府公仆的法律援助署律师和职员,不会全心全意帮他控告政府。他的忧虑是否合理? 答案3

 

问题 4
张先生于受伤前每月收入为港币20,000 元,但是受伤后已不能工作。他拥有一间供他和家人自住的楼房,市值为5,000,000 元;另有150,00 元银行存款;并有市值为100,000 元的股票;而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则为数110,000 元。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妇,约有 80,000 元储蓄。夫妇两人与30 岁的儿子同住,张先生的儿子是工程师,月入40,000 元,并有500,000元储蓄。以张先生的财务状况来说,他是否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 答案4

 

问题 5
对张先生来说,「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和「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两者中,哪一个计划对他较为有利? 答案 5

 

问题 6
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张先生的财务资源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规定的港币449,620元上限,他可否要求法律援助署署长放宽要求,给予他「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之法律援助? 答案6

 

问题 7
如果张先生的申请因索偿理据不足而被拒,他应该怎办?答案7

 

问题 8
假设张先生获得「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协助并胜诉,从与讼人(即对方)讨回一笔为数港币2,000,000 元的赔偿及300,000元诉讼费,而法律援助署署长就张先生的案件所支付的诉讼费为400,000 元,及张先生早前已缴付42,500元的分担费,张先生最终可以取回多少钱? 答案8

 

问题 9
假设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协助并胜诉,从与讼人(即对方)讨回一笔为数港币2,000,000 元的赔偿及300,000元诉讼费,而法律援助署署长就张先生的案件所支付诉讼费为400,000元,及张先生早前已缴付112,405元的中期分担费,张先生最终可以取回多少钱? 答案9

 

问题10
如果张先生在索偿诉讼中被判败诉,会有什么后果?答案10

 

问题 11
张先生同时想控告某本地报章错误指称他于香港非法工作,他可否得到法律援助,以便向有关报章提出诉讼?答案11


答案1
张先生可申请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计划」,以获取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但是有关计划并不会委派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

 

答案2
张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援,因为法律援助为所有在港人士而设,无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永久居民。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便会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计划会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律师或大律师,代表申请人进行民事诉讼。

 

答案3

虽然法律援助署乃政府部门,但是该署长久以来均以独立而且不偏不倚的传统运作。法律援助署的职责是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维持专业水平和操守。 此外,法律援助服务局(该局乃法定团体)亦会负责监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由于张先生正在控告政府,故此一旦获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一般会委派私人执业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以免出现利益冲突。张先生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委任一位他信任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如果张先生属意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而他又有时间和合适的专业知识处理张先生的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通常会尊重张先生的选择。

 

答案4
法律援助署会先行根据《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规例》,评估张先生的财务资源

 

财务资源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已婚的申请人,除非与其配偶已经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将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俬、个人衣物、营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受争议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任何尚未偿还债项或负债,均不会于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内扣减(除非申请人已于申请法律援助前清还有关债务)。

 

故此,当评估张先生的财务资源时,张太的财产亦会一并计算在内,但张先生儿子的财产和收入则不会计算在内,张先生自住楼房的价值也不会计算在内。由于张先生已经不能再工作及并无收入,故此他的可动用收入将会被视作零,据此,张先生的财务资源总值为港币330,000 元。

 

计算方法 

可动用收入张先生的收入0
 张太的收入0
 张先生儿子的收入不适用
可动用资产张先生的储蓄350,000元
 张先生的股票100,000元
 张太的储蓄80,000元
 张先生儿子的储蓄不适用
 自住楼房不适用
 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不适用
总财务资源 

港币530,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张先生并不符合资格申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因为他的财务资源超过449,620元的上限。但由于他的财务资源介乎449,620.01元和2,248,110元之间,所以他符合「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规定。由于张先生的案件涉及人身伤亡索偿,故此「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可以处理他的案件。

 

答案5
较诸「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张先生需要为「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支付较多费用。

 

以「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来说,申请人需缴付的分担费由港币1,124元至112,405元不等(视乎财务资源评估结果而定)。但是,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来说,申请人必须先行缴付 1,000 元的申请费(此费用将不获退还),而申请一旦被接纳,则另需缴付112,405元的中期分担费。如果他胜诉并讨回赔偿,所需缴付的分担费为讨回赔偿额的10%(如果有关案件于委托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有关分担费将会减至6%)。

 

阁下可细阅答案答案9,以便比较在该两个法律援助计划下,张先生最终可以得到的净赔偿额的差别。在有关「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模拟个案中,张先生会少收200,000元(即向政府讨回的赔偿额2,000,000元的百分之十)。

 

答案6
不可以。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49,620元,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批准其申请。唯一例外是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如果属这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豁免有关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但是张先生的案件并不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

 

但是,张先生仍有一笔尚未缴付为数110,000 元的医疗费用,若他于申请法律援助前,先行从其个人或其妻子的财产中支付该笔费用,则他的财务资源将会由530,000 元减至420,000元。在这情况下,他的财务状况便会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有一点值得留意,就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香港法例9110(2),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根据其判断,拒绝那些故意为通过经济审查而减低其资产或收入之人士的申请。但若申请人于申请法律援助前,先行支付必须缴付而尚未清还的债务,就应该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答案7
如张先生控告政府的案件缺乏胜诉理据,其法律援助申请可能会被拒。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他有证据显示有关意外是由政府司机不小心驾驶而导致,则他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应被拒。

 

如果张先生不满申请被拒,可于申请被拒后的14天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上诉。一般来说,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乃最终决定

  

答案8
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如果受助人胜诉并讨回任何金钱,则必须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他缴付但未能从对方讨回的诉讼费。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会 (1) 先行从已经缴付的分担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讨回金额中扣除。

 

故此,张先生可以从讨回赔偿额中得到港币1,942,500 元。

 

计算方法 

(i)讨回赔偿额2,000,000元
  
(ii)未能讨回的诉讼费( 4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iii)已缴付的分担费42,500元
  _______
 可收回金额:港币1,942,500元

因为42,500 元的分担费已于较早前缴付,故此张先生实际上透过法律援助提出诉讼而可获的净金额为1,942,500 元。

 

答案9:
就「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来说,申请人必须先行缴付1,000元的申请费,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申请人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76,783 元的中期分担费。

 

若申请人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则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申请人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托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六。申请人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他缴付但未能从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申请人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故此,张先生可以从讨回赔偿额中得到1,700,000元。

 

计算方法 

(i)讨回赔偿额2,000,000元2,000,000元
  
(ii)分担费: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200,000元)
(iii)未能讨回的诉讼费( 4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iv)已缴付的申请费1,000元
(v)已缴付的中期分担费112,405元
  _______
 可收回金额﹕1,813,405元

因为申请费和中期分担费已于较早前缴付,故此张先生实际上透过法律援助提出诉讼而可获的净金额为1,813,405 元。

 

答案10:
法庭通常会下令败诉的原告人(即张先生)支付胜诉被告人的诉讼费。但由于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对方的诉讼费一般会由法律援助署署长支付(只由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后开始计算)。故此,除了需缴付法律援助规定的分担费外,张先生毋须个人负担对方(自张先生获批法律援助后)的诉讼费。

 

答案11:
不可以。因为张先生欲向该份报章提出的诉讼属诽谤官司,但是现行的两项法律援助计划均不包括就诽谤提出的索偿。

 

我们会透过毛辜先生的个案,解释「当值律师计划」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B. 刑事模拟个案

我们会透过毛辜先生的个案,解释「当值律师计划」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B. 刑事模拟个案

昨日,毛辜先生被警方拘捕,被控以入屋盗窃罪,警方拒绝他保释外出 ,毛先生今晨于观塘裁判法院提堂。

 

问题1: 
毛先生不知怎办,他可否获得任何免费法律意见或律师免费替他于今晨的聆讯中辩护? 答案 1

 

问题 2: 
裁判官将审讯押后21天,并准许毛先生保释。毛先生可否在其后于裁判法院进行的聆讯中,继续获得律师免费替他出庭辩护? 答案2

 

问题3: 
第二次提堂时,裁判官下令将毛先生的个案转介区域法院审讯,毛先生可否在其后于区 域法院进行的聆讯中,继续获得免费或资助的律师代表服务? 答案3

 

问题4: 
毛先生是单身人士,并独居在一间月租港币6,000元(包差饷和管理费)的楼房,他月入15,000 元及每年缴付1,570元薪俸税,另有 30,000 元银行存款。毛先生可否获得法律援助? 答案4

 

问题5: 
在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毛先生是否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答案5

 

问题6: 
审讯后,区域法院法官判毛先生罪名成立及入狱三年。毛先生想就判决提出上诉,他可否继续获得法律援助署提供代表律师处理他的上诉? 答案6


答案1:

可以。毛先生可以向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当值律师计划」求助,以便获得律师免费替他进行诉讼。

 

当值律师服务于香港所有的裁判法院均设有法庭联络处,由于毛先生已被扣押,故此法庭联络处职员会主动于首度提堂之前,在裁判法院的囚室会见他。法庭联络处职员会问毛先生是否想向「当值律师计划」求助,以获得免费代表律师服务。

 

由于毛先生是首度提堂,故此该计划在现阶段不会对他进行入息审查,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毛先生一旦确认他需要有关服务,负责职员会就以下项目向他索取资料或指示:(1) 他的个人及家庭背景;(2) 他是否打算承认控罪;(3) 如果他打算承认控罪,他希望当值律师于庭上怎样替他求情;以及 (4) 如果案件押后审讯,他是否希望申请保释,以及商议有关保释条件。

 

其后,当值律师(合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会于开庭前,到裁判法院的囚室与他会面,以进一步取得他的指示和解答他的疑问。毛先生可以征询当值律师的意见,以便决定是否承认控罪,或就保释申请向当值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接着,当值律师会在当日代表毛先生出庭应讯。

 

答案2:
毛先生如欲申请于其后的审讯中,获得免费代表律师替他出庭辩护,则必须通过「当值律师计划」的入息审查。如果毛先生每年的总收入不超过港币231,550元,则其申请通常会获批准。如果毛先生的每年总收入超过231,550元,但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认为毛先生的个案有特别之处,有需要批出服务以维护司法公正,他仍可接纳毛先生的申请。

 

如果毛先生想于其后的聆讯中获得代表律师替他出庭辩护,则需亲临当值律师服务法庭联络处,以进行入息审查和填妥有关法定声明。

 

如毛先生成功通过入息审查,他需缴付640元之定额手续费。不论案件延续多久,此乃毛先生所需缴付之全部费用。假使毛先生有实际经济困难,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可以行使酌情权,豁免所有手续费。正在领取综援的被告,一般会获得豁免缴付手续费。

 

答案3:
由于在区域法院审讯的案件并不纳入「当值律师计划」的范围内,故此毛先生不能再透过该计划获得律师代表服务。但是,毛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求助,以便获得免费或资助的律师代表服务。

 

法律援助署会委派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替合乎资格取得法援的被告就有关刑事案件进行诉讼,有关刑事案件包括:(1) 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讯的案件;(2) 就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的定罪判决或量刑之上诉(包括呈上终审法院之上诉案件);及 (3) 于裁判法院进行的初级侦讯

 

毛先生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才可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是用来评定申请人的财产和入息是否超过法律援助设定的财务资源上限。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处理有关刑事控罪,该署一般不会考虑申请人抗辩的成功机会。

 

答案4:
法律援助署会先行按照《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评估毛先生的财务资源,财务资源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俬、个人衣物及营生工具并不包括在内。

 

可动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许可扣减项目后的净收入,许可扣减项目包括﹕申请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还款、差饷、税项,以及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生活开支的法定个人豁免额。

 

毛先生的 30,000 元银行存款会被视为可动用资产,而他每年的可动用收入为 31,800元,故此,他的财务资源为 61,800元。

 

计算方法

 

每月可动用收入毛先生的收入15,000元
  
 租金(6,000元)
 

薪俸税(每月计)

生活开支的法定个人豁免额

(130元)

(6,220元)

  2,650元
每年可动用收入(2,650元x 12)31,800元
   
可动用资产银行储蓄30,000元
总财务资源 61,800元

由于毛先生的 财务资源并无超出449,620元的上限,故能成功通过「法律援助计划」的经济审查。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被告只要能通过经济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处理其刑事指控,该署一般不会考虑被告抗辩的成功机会。

 

故此,毛先生应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以处理他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

 

答案5:
是。毛先生需要为其获得的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一笔为数港币1,236元(即其财务资源 61,800元的百分之二)的分担费。

 

如果被告的财务资源超过56,202.51元,他需要缴付的分担费表列如下﹕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费用分担表

 

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港币)分担费(港币)
0 元 - 56,202.5 元免费(毋须缴付分担费)
56,202.51 元 - 112,405 元2% (即 $1,124- $2,248)
112,405.01 元 - 168,607.5 元2.5% (即 $2,810 - $4,215)
168,607.51 元 - 224,810 元5% (即 $8,430 - $11,241)
224,810.01 元 - 281,012.5 元10% (即 $22,481 - $28,101)
281,012.51 元 - 337,215 元15% (即 $42,152 - $50,582)
337,215.01 元 - 393,417.5 元20% (即 $67,443 - $78,684)
393,417.51 元 - 449,620 元25% (即 $98,354 - $112,405)
449,620.01元或以上(法律援助申请通常会被拒绝,但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署署长可因应特殊案件所需,批准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30% - 67%

答案6:
由于先前批出的法律援助证书只为区域法院的审讯而设,故此,毛先生需要再度申请法律援助。因为毛先生正在服刑,故此,他应该要求惩教署职员协助他提交新申请表格,为上诉事宜申请法律援助。除了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外,毛先生也须通过案情审查,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进行上诉。要通过案情审查,毛先生必须显示出有充分理由提出上诉。

 

财务资源

财务资源

 

如何计算财务资源?

根据《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财务资源是指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将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果申请人乃领取综援人士,则其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6202.5元(即财务资格限额的12.5%)。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申请人代其未满18 岁的子女申请法律援助,则当局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只会评估该名子女的财产和收入。

 

 

什么是可动用资产?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私、个人衣物、营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受争议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

 

任何尚未偿还债项或负债,均不会于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内扣减(除非申请人已于申请法律援助前清还有关债务)。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资产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申请人年满60岁,在计算可动用资产时可获扣减一笔相等于普通法援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数目,即449,620元。

 

什么是可动用收入?

可动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许可扣减项目后的净收入,许可扣减项目包括:申请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还款、差饷、税项、付给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赡养费、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法定个人豁免额,以及申请人于工作期间为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受养人提供照顾的开支。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收入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收入。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则不会计算在内。

 

 

我的财务资源是否超过法律援助规定的上限?

如果阁下想初步评估自己的财务资源是否合乎法律援助的规限,请使用法律支援服务的「资格评估」

 

财务资源

财务资源

 

如何计算财务资源?

根据《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财务资源是指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将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果申请人乃领取综援人士,则其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6,202.5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申请人代其未满18 岁的子女申请法律援助,则当局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只会评估该名子女的财产和收入。

 

 

什么是可动用资产?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私、个人衣物、营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受争议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

 

任何尚未偿还债项或负债,均不会于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内扣减(除非申请人已于申请法律援助前清还有关债务)。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资产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申请人年满60岁,在计算可动用资产时可获扣减一笔相等于普通法援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数目,即449,620元。

 

 

什么是可动用收入?

可动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许可扣减项目后的净收入,许可扣减项目包括:申请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还款、差饷、税项、付给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赡养费、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法定个人豁免额,以及申请人于工作期间为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受养人提供照顾的开支。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收入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收入。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则不会计算在内。

 

 

我的财务资源是否超过法律援助规定的上限?

如果阁下想初步评估自己的财务资源是否合乎法律援助的规限,请使用法律支援服务的「资格评估」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费用分担表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费用分担表

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港币)分担费(港币)
0 元 - 56,202.5 元免费(毋须缴付分担费)
56,202.51 元 - 112,405 元2% (即 $1,124- $2,248)
112,405.01 元 - 168,607.5 元2.5% (即 $2,810 - $4,215)
168,607.51 元 - 224,810 元5% (即 $8,430 - $11,241)
224,810.01 元 - 281,012.5 元10% (即 $22,481 - $28,101)
281,012.51 元 - 337,215 元15% (即 $42,152 - $50,582)
337,215.01 元 - 393,417.5 元20% (即 $67,443 - $78,684)
393,417.51 元 - 449,620 元25% (即 $98,354 - $112,405)
449,620.01元或以上(法律援助申请通常会被拒绝,但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署署长可因应特殊案件所需,批准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30% - 67%

 

民事诉讼「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费用分担表

民事诉讼「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费用分担表

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港币) 分担费(港币)
0 元 - 52,550 元 免費(毋須繳付分擔費)
52,550.01 元 - 105,100 元 2% (即 $1,051- $2,102)
105,100.01 元 - 157,650 元 2.5% (即 $2,628 - $3,941)
157,650.01 元 - 210,200 元 5% (即 $7,883 - $10,510)
210,200.01 元 - 262,750 元 10% (即 $21,020 - $26,275)
262,750.01 元 - 315,300 元 15% (即 $39,413 - $47,295)
315,300.01 元 - 367,850 元 20% (即 $63,060 - $73,570)
367,850.01 元 - 420,400 元 25% (即 $91,963 - $105,100)
修订日期: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分担费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分担费

第I类诉讼

 

就(1)人身伤亡申索;(2)雇员补偿申索;以及(3)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阁下必须先行缴付港币1,000 元的申请费,如申请不成功,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阁下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港币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便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讬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六。阁下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阁下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阁下胜诉并讨回一笔为数港币 2,000,000 元的赔偿及港币 300,000 元的诉讼费, (2) 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的实际诉讼费为港币 400,000 元,而 (3) 阁下已缴付港币1,000 元的申请费,以及港币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则阁下收回的净款额将会是港币 1,777,783元。

 

计算方法
 

(i) 讨回的赔偿额 2,000,000元
   
(ii) 分担费: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200,000元)
(iii) 未能讨回的诉讼费 (4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iv) 已缴付的申请费 1,000元
(v) 已缴付的中期分担费 76,783元
    -------
  可讨回的净款额: 1,777,783元

第II类诉讼

 

就(1)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索偿诉讼;(2)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3)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4)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阁下必须先行缴付港币5,000 元的申请费,如申请不成功,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阁下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中期分担费,比率为经评定的财务资源的10%或76,783元,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便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托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十五。阁下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五,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阁下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修订日期: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分担费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分担费

如果阁下经法律援助署署长评估的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52,550元,则毋须为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任何费用。正在领取综援的申请人的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2,550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阁下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介乎港币52,550.01元和港币420,400元,则阁下于接纳法律援助服务时,需缴付港币1,051元至港币105,100元的分担费。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亦毋须缴付分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讨回或获得任何金钱或财产,则需支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支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有关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分担费中扣除,(2) 再从阁下讨回或获得的金钱或财产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阁下已经缴付港币10,000 元的分担费,(2) 于索偿中成功向对方讨回港币1,000,000元,(3) 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支付的诉讼费为港 400,000 元,以及 (4) 向对方讨回港币300,000 元诉讼费,则阁下收回的净款额将会是港币 910,000元[即1,000,000 元减(400,000 元- 300,000元- 10,000元)] 。

 

请按这里查看费用分担表。

修订日期:

G. 免费法律咨询专线(由香港律师会提供)

G. 免费法律咨询专线(由香港律师会提供)

香港律师会设立了「免费法律咨询专线」,为大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阁下可以拨打 8200 8002 免费获得以下方面的法律咨询:

  1. 人身伤亡
  2. 婚姻法
  3. 刑事法
  4. 雇佣法
  5. 遗嘱与遗产事务
  6. 调解

 

在正常情况下,专线的义务律师将会在阁下致电后的3个工作天内联络阁下,并就阁下的法律问题提供不超过 45 分钟的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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