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常见的免费或资助法律支援服务
I. 在香港常见的免费或资助法律支援服务
为当事人提供代表律师进行诉讼或出庭应讯的计划: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或支援的计划(不会提供代表律师进行诉讼或出庭应讯):
概述由法律援助署、当值律师服务、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司法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
为当事人提供代表律师进行诉讼或出庭应讯的计划: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或支援的计划(不会提供代表律师进行诉讼或出庭应讯):
概述由法律援助署、当值律师服务、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司法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署会委派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替合乎资格取得法援的被告(包括非本地居民)就有关刑事案件进行诉讼,有关刑事案件包括:(1)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审讯的案件;(2)就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的定罪判决或量刑之上诉(包括呈上终审法院之上诉案件);及(3)于裁判法院进行的初级侦讯。
除初级侦讯外,所有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均不属法律援助的范围。如阁下在裁判法院被起诉,应向「当值律师计划」寻求协助。
如欲查询更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的资料,可浏览法律援助署的网页或致电 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 2537 7661(总部)。
视乎阁下经法律援助署署长评估的财务资源结果而定。
如果阁下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52,550元,则毋须为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任何费用。正在领取综援的申请人的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2,550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介乎港币52,550.01元和港币420,400元,则阁下于接纳法律援助服务时,需缴付港币1,051至港币105,100元不等的分担费。
如果阁下经法律援助署署长评估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20,400元,一般来说,阁下的申请会被拒绝。但若法律援助署署长在阁下的财务资源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下,行使酌情权给予法律援助,则阁下需缴付的分担费为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的百分之三十至六十七。
请按这里查阅费用分担表。
阁下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署长委派阁下信任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处理有关案件。如果阁下属意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而这位律师又有时间和合适的专业知识处理阁下的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通常会尊重阁下的选择。假如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阁下属意的律师并不合适,则其职员会与阁下商讨,以便委派更合适的律师代表阁下。
阁下应亲临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25楼(邻近金钟港铁站)的法律援助署总部,办理申请手续。阁下应带备所有与阁下财务状况有关的文件(例如:银行存摺及月结单、粮单、租金收据、按揭还款表、薪俸评税表、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证明文件等等)。阁下也应带备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如欲查询详情,可致电 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 2537 7661(总部)或电邮:ladinfo@lad.gov.hk。
阁下如遭羁押,则可以透过惩教署职员申请法律援助。阁下只需通知惩教署职员,有关职员便会协助阁下填写申请表格,以及将有关表格送交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在收到阁下的申请表格后,通常会派官员到监狱与阁下讨论有关案件。
阁下毋须缴付任何申请费。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署会在以下时间内通知阁下是否获得法律援助:
如果法律援助署未能于上述时间内决定是否批准阁下的申请,则其职员会向阁下解释情况,并通知阁下约需多久才能作出决定。
如果事态紧急,阁下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职员为阁下优先处理申请。
是。
只要阁下能通过经济审查,便应该可以获得法援。一般来说,即使阁下预备承认有关刑事指控,仍可享有法律援助,以保障阁下的权益。首先,阁下可以先行听取法律援助署委派给阁下的律师的法律意见,才决定最终是否承认控罪。如果阁下决定承认控罪,则有关代表律师会出庭替阁下求情。
若阁下正面对刑事审讯,一般来说并不需要通过案情审查。但若阁下已被定罪或判刑而欲提出上诉,便需通过案情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若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批出法援有助维护司法公正,则署长便会批出法援。所有未经定罪的人士均会被假定无罪及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所以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若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处理有关刑事指控,仍应该有权获得律师代表。故此,只要被告能通过经济审查,便通常会获得法律援助。换言之,就初级侦讯或于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的审讯中,阁下毋须通过任何案情审查。
但是,如果阁下已被定罪而想申请法律援助上诉,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认为阁下具备充份的上诉理由,才会批出法援。因此在刑事上诉案件中,阁下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
阁下应先行审阅法律援助署拒绝阁下申请的理由,并翻查早前呈交法援署的资料是否出现错误或不全。如有,则阁下可以与法律援助署职员联络,进一步解释阁下的情况,以及要求该署再次考虑阁下的申请。
如果阁下经评估的财务资源并没有超过港币420,400元,但是却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被拒法律援助,则阁下可以尝试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阁下被控谋杀罪、叛国罪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即使未能通过经济审查,阁下仍可向法官申请批准阁下取得法律援助或豁免分担费。
除了上述提及可以直接向审理案件的法官申请法律援助外,若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被拒,阁下并无其他上诉的权利。唯一例外的情况,就是如案件涉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则阁下可以就法援申请被拒之事向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如果阁下被拒法律援助,而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阁下可尝试向香港大律师公会之法律义助服务计划求助。
法律援助署会委派合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代为合资格取得法援的申请人进行民事诉讼 。
法律援助为所有在港人士而设(无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
现时有两个专为民事案件而设的法律援助计划:「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专为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420,400元的人士而设,其援助的范围包括多种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展开的民事诉讼;在土地审裁处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规定审理的案件;某些死因裁判讯;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审裁处提出申请的案件。但是,「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范围并不包括:(1)诽谤诉讼;(2)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审理的案件;(3)股东或生意合夥人之间的纠纷;(4)申请人追讨就日常生意运作借出的贷款;(5)单单涉及申请人需于何时以及如何偿还某些债项或费用的诉讼;(6)就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而提出的钱债申索;(7)促讼人诉讼及(8)选举呈请(涉及人权事宜除外)。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专为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20,400元但不多于港币2,102,000元之间的「夹心阶层」而设,但是只适用于(1)人身伤亡索偿案件;(2)因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索偿诉讼,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3)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而提出的索偿诉讼;(4)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5)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6)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而有关索偿额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港币75,000 元;及(7)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
如欲查询更多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的资料,可浏览法律援助署的网页或致电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 2537 7661(总部)。
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才可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是用来评定申请人的财产和入息是否超过法律援助设定的财务资源上限。
如要通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经济审查,申请人的财务资源不能超过港币420,400元。假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20,400元,则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唯一例外是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如果属这类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豁免有关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
如果申请人的财务资源介乎港币420,400.01元和港币2,102,000元之间,他便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假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2,102,000元,则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
欲知详情,请留意以下的问答题:
申请人必须通过案情审查,令法律援助署署长信纳他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或抗辩,才可获得法律援助。
如欲通过案情审查,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与其案件有关的资料。于评审案情时,法律援助署署长可能会向其他人士索取资料,例如诉讼证供誊本或裁决纪录或医疗纪录等。
除胜诉机会外,法律援助署署长亦会考虑向申请人批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是否合理。例如:若与讼人(即对方)并无任何有价值的财产或不知所踪,以致无法执行裁决,则有关法律援助申请可能会被拒。又假使案件的性质琐碎或申请人只能从中得到微不足道的利益,有关法律援助申请也可能被拒。
但有些案件的利益并不能纯粹用金钱衡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客观审慎地评估诉讼可得利益是否足已抵销所涉的费用外,法援署署长亦会考虑案件对申请人的重要性,才决定是否批出法援。
若阁下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38,391.25元,便需缴付分担费。详情如下:
一般来说,由阁下获得法律援助开始,阁下便毋须负责对方的诉讼费。
如果诉讼中的原告人获得法援但最终败诉,则法庭通常会下令由法律援助署署长支付胜诉的被告人的诉讼费(但只于原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开始计算)。如果是被告人获得法援但最终败诉,一般来说,无论被告人或法律援助署署长都毋须支付得直原告人的诉讼费。
如果阁下于诉讼中途才获得法律援助,则可能需要支付对方于阁下取得法律援助前已付出的诉讼费。故此,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阁下宜尽早申请法律援助。
除非法律援助署署长决定委派该署内部之律师处理有关个案,否则阁下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要求署长委派阁下信任的私人律师或大律师代表阁下处理有关诉讼。如果阁下属意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而他又有时间和合适的专业知识处理阁下的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通常会尊重阁下的选择。假如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阁下属意的律师并不合适,则其职员会与阁下商讨,以便委派更合适的律师代表阁下。
阁下应亲临位于香港金钟道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24楼(邻近金钟港铁站)的法律援助署总部,或位于九龙旺角联运街30 号旺角政府合署地下(邻近九龙旺角港铁站)的九龙分署,办理申请手续。如欲查询详情,可致电2537 7677(24小时互动电话系统)或2537 7661(总部)或2380 0117(九龙分署)或电邮: ladinfo@lad.gov.hk。
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署职员会先安排另一日会见阁下以获取更详尽的资料,并告诉阁下会面当天需带备的文件。
如果案情紧急,阁下于申请时应告知法律援助署职员以便加快阁下的申请。会面当日,阁下必须带备所有与案情及经济状况有关的文件(例如:银行存摺及月结单、粮单、租金收据、按揭还款表、薪俸评税通知书、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证明文件等等)。
会面期间,法律援助署职员会查询阁下的财产和收入,并录取阁下就有关案件的供词及资料,以便法律援助署评审阁下是否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录取供词和经济审查的工作可以在同一天内完成。
就某些个案来说,法律援助署可能需要向第三者,例如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索取资料,以便决定阁下是否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当所有资料齐备后,负责阁下个案的法律援助署律师会决定应否批准阁下的申请。
如果阁下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本身的财产,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0,000 元及入狱六个月。
一般来说,在等候法律援助申请结果的42天内,阁下毋须就诉讼采取任何行动。
法律援助署署长于收到阁下的申请后,会立即向法院提交一份备忘录通告;该备忘录通告一经存档,则有关诉讼程序会自动暂停42日,在这42天期间,诉讼双方毋须采取任何行动(除非法院下令缩减有关时段,则作别论)。此举目的在于给予法律援助署署长足够时间处理有关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在有关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有足够时间让负责该案的法律援助署人员或律师审阅有关文件以及作好所需的准备工作。
主要服务:「当值律师计划」为于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受刑事审讯的被告提供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所有律师均是合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和大律师。有关服务包括:
其他服务:「当值律师计划」同时为以下人士提供律师进行诉讼:(1)在死因聆讯中,因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可能面临刑事起诉的人士;(2)被拒发小贩牌照而向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小贩;(3)面临引渡程序诉讼的合资格人士。
如欲查询「当值律师计划」的其他资料,可浏览当值律师计划的网页或致电2526 5969。
不是。但该项计划已经应付到大多数在裁判法院审理而可导致监禁刑罚的罪行。以下案件则并不适用:
在以下两种情况,阁下毋须通过入息审查:(1)首度提堂当日或(2)于少年法庭受审。
若阁下想在其后的聆讯中继续有代表律师,则必须通过入息审查,并且要填妥经济状况表格及作出法定声明。阁下可能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证明财务状况,例如:
如要通过入息审查,阁下的总年薪不得超过港币197,040元(即月薪为港币16,420元)。但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即使阁下未能通过入 息审查,「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仍可在适当情况下行使酌情权,委派律师代表阁下进行诉讼。
阁下首度提堂当日毋须缴付任何费用。
在其后的聆讯中,如果阁下通过入息审查,只需缴付港币540元的定额手续费,便可继续获得律师替阁下进行诉讼;无论案件历时多久,均毋须缴付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阁下有实际经济困难,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可以行使酌情权豁免手续费。领取综援人士一般会获豁免手续费。
阁下应亲临将要应讯之裁判法院的法庭联络处申请上述服务;如果阁下已被扣押,则该处职员会主动于阁下首度提堂当日,在裁判法院的囚室会见阁下。
「当值律师服务」于香港所有的裁判法院均设有法庭联络处,如欲查询详情,可联络「当值律师服务」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汇汉大厦23楼(电话:2526 5969,传真:2868 1754,电邮信箱:hq@dutylawyer.org.hk)。
「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旨在为有需要的市民于诉讼中提供免费法律意见,或代表申请人出庭应讯。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 (1) 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以及 (3) 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或抗辩。
该计划由一组私人执业大律师义务为符合申请资格的市民提供免费法律意见或免费代表出庭应讯。该组大律师各有不同资历和诉讼专长,并会为计划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时的免费服务。义务大律师或会 (1) 就申请人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或口头意见;或 (2) 代表申请人于法院或审裁处出庭应讯。
有关计划并无政府资助。由于资源有限,有关计划不能长时间为申请人持续提供大律师的意见;也不能于冗长的聆讯中,为申请人提供大律师出庭应讯。在有限资源下,该计划亦未必能为诉讼再聘用外来援手(如专家证人)。大律师的专长在于在法庭或审裁处的聆讯中,代表其当事人出庭发言,以及提供专门法律意见。一般来说,大律师不会为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处理书信来往或其他一般法庭程序。如有需要取得事务律师的协助,该计划会尝试为申请人寻找愿意提供免费服务的事务律师协助处理案件。
如欲查询「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详情,可浏览香港大律师公会之网页或致电2137 9107。
第一步:阁下必须先行填妥「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指定的申请表格。
如果阁下因超过法律援助署规定的财务资源上限而未能获得法律援助,则必须在申请表格中提供阁下的财务资料(入息 / 储蓄 / 支出),以及在合理情况下可为阁下提供援助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士的财务状况。
如果阁下曾申请法律援助而被拒,无论有关原因是基于阁下未能通过经济审查或案情审查,则必须提供被拒法律援助申请的资料,以及任何就该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资料。如果「义助服务计划」认为法律援助署不应拒绝阁下的申请,则可能会为阁下提供协助或提供大律师替阁下进行诉以尝试推翻有关决定。
第二步:阁下必须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有有关文件的副本交往香港大律师公会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三十八号高等法院低层二楼。
阁下必须确保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足以令有关案件得到适当评审。一般来说,有关副本应该包括所有呈堂的合约文件和法庭文件(例如诉讼状书、证人供词、判案书),以及任何大律师及 / 或律师就案件作出的意见或信件。
如果案情紧急,例如某些限期行将届满或聆讯日迫在眉睫,则阁下必须于申请书上特别注明。一般来说,「义助服务计划」不能为短于二十八日内进行的法庭聆讯提供大律师出庭应讯。若阁下需要在少于二十八日内获得协助,则必须解释为何未能及早申请。「义助服务计划」并不保证可以及时处理紧急申请。
如欲查询其他资料,可致电 2869 0210 或电邮bflss@hkba.org。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为实际面对法律问题的市民提供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但是,该项计划不会为当事人提供代表律师进行诉讼。是项服务费用全免,而当事人毋须接受入息审查。
所有参与「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义务为市民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均为合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一般来说,当值的义务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一次过的口头法律意见,以便当事人了解问题所在、有关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以及其他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会面时间通常约二十至三十分钟。有关法律意见只属初步参考性质,义务律师不会就任何复杂案件详尽分析其是非曲直,也不会为当事人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见。
欲知「免费法律谘询计划」的更多资料,请浏览当值律师服务的网址或致电2526 5969。
第一步:
阁下必须亲临任何一间转介机构预约会见义务律师。
一般来说,阁下可于预约后6 – 8星期内与义务律师会面。
预约义务律师时,转介机构的职员会详细记录阁下案件的背景数据,阁下应带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阁下必须亲临指定的咨询中心会见义务律师和听取法律意见。阁下会获发一张写上约见日期、时间及咨询中心地址的约见卡。有关案件会送交当值律师服务总办事处审核和处理。合适的案件将会送交义务律师详阅,以便他于约见当日为阁下提供法律意见。所有个案数据绝对保密,如果市民在预约时拒绝透露个案数据,将不会获安排约见义务律师。
第二步:
阁下必须准时到达早前选定的咨询中心与义务律师会面,并必须带备约见卡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阁下的申请可能会被拒。「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专为面对实际法律问题,而又通常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的公众人士而设。
故此,根据当值律师服务的指引,一般不会就以下类别的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意见: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为已于或准备于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但却没有代表律师的人士提供支援。资源中心提供的支援只限于法律程序事宜。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职员不会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法律意见,也不会评论案件的是非曲直。
该中心同时提供以下的服务和设施:
资源中心并不会就涉及婚姻、土地、雇员补偿和遗产等事宜提供协助,有关事宜涉及特定的条例和步骤,公众人士如需就有关程序寻求协助,可以联络相关之法庭登记处职员。
资源中心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38 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LG105室;如欲查询详情,可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或致电2825 0586。
政务司司长辧公室辖下行政署正推行计划,为已在区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展开法律程序、而未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民事程序免费法律意见。详情请按这里。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透过电话录音声带,向公众人士提供免费法律资讯。有关声带24小时自动播放,就七十多个法律题目提供资讯,并有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可供选择。是项计划之目的只是为有关法律题目提供简介,而并非为市民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见。
有关题目分为八大类:(1) 家事法; (2) 土地法及业主与租客条例; (3) 刑事法; (4) 雇佣法; (5) 商务与银行及售卖商品条例; (6) 公共及行政法宪法; (7) 环境法及民事侵权法; (8) 一般法律常识。
如欲收听有关录音声带,可致电2521 3333 或2522 8018,并按照指示选择所需资料。阁下也可透过当值律师服务网页收听有关录音声带或阅读有关录音文稿。
阁下可透过模拟个案了解「法律援助计划」和「当值律师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我们会透过张先生的个案,解释「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张先生是内地一家公司的香港分行经理,当他横过弥敦道时,被一部政府车辆撞倒。张先生严重受伤,该部政府车辆的司机被控不小心驾驶,并被判罪名成立。张先生想取得免费或资助的法律支援,以便向政府索偿。
问题1:
张先生想先行取得免费法律意见,以便确定其法律权益,他应该怎办?答案1
问题 2:
张先生想控告政府,但是他并非香港永久居民,他可否申请免费或资助的律师代表服务,以替他进行诉讼?答案2
问题 3:
张先生知道法律援助署是政府部门,故此担心身为政府公仆的法律援助署律师和职员,不会全心全意帮他控告政府。他的忧虑是否合理? 答案3
问题 4:
张先生于受伤前每月收入为港币20,000 元,但是受伤后已不能工作。他拥有一间供他和家人自住的楼房,市值为5,000,000 元;另有150,000 元银行存款;并有市值为100,000 元的股票;而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则为数110,000 元。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妇,约有 80,000 元储蓄。夫妇两人与30 岁的儿子同住,张先生的儿子是工程师,月入40,000 元,并有500,000元储蓄。以张先生的财务状况来说,他是否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 答案4
问题 5:
对张先生来说,「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和「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两者中,哪一个计划对他较为有利? 答案 5
问题 6:
以上述例子来说,张先生的财务资源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规定的港币420,400元上限,他可否要求法律援助署署长放宽要求,给予他「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之法律援助? 答案6
问题 7:
如果张先生的申请因索偿理据不足而被拒,他应该怎办?答案7
问题 8:
假设张先生获得「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协助并胜诉,从与讼人(即对方)讨回一笔为数港币2,000,000 元的赔偿及300,000元诉讼费,而法律援助署署长就张先生的案件所支付的诉讼费为400,000 元,及张先生早前已缴付42,500元的分担费,张先生最终可以取回多少钱? 答案8
问题 9:
假设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协助并胜诉,从与讼人(即对方)讨回一笔为数港币2,000,000 元的赔偿及300,000元诉讼费,而法律援助署署长就张先生的案件所支付诉讼费为400,000 元,及张先生早前已缴付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张先生最终可以取回多少钱? 答案9
问题10:
如果张先生在索偿诉讼中被判败诉,会有什么后果?答案10
问题 11:
张先生同时想控告某本地报章错误指称他于香港非法工作,他可否得到法律援助,以便向有关报章提出诉讼?答案11
答案1:
张先生可申请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以获取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但是有关计划并不会委派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
答案2:
张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援,因为法律援助为所有在港人士而设,无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永久居民。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便会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计划会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律师或大律师,代表申请人进行民事诉讼。
虽然法律援助署乃政府部门,但是该署长久以来均以独立而且不偏不倚的传统运作。法律援助署的职责是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维持专业水平和操守。 此外,法律援助服务局(该局乃法定团体)亦会负责监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由于张先生正在控告政府,故此一旦获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一般会委派私人执业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以免出现利益冲突。张先生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委任一位他信任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如果张先生属意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而他又有时间和合适的专业知识处理张先生的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通常会尊重张先生的选择。
答案4:
法律援助署会先行根据《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规例》,评估张先生的财务资源。
财务资源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已婚的申请人,除非与其配偶已经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将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私、个人衣物、营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受争议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任何尚未偿还债项或负债,均不会于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内扣减(除非申请人已于申请法律援助前清还有关债务)。
故此,当评估张先生的财务资源时,张太的财产亦会一并计算在内,但张先生儿子的财产和收入则不会计算在内,张先生自住楼房的价值也不会计算在内。由于张先生已经不能再工作及并无收入,故此他的可动用收入将会被视作零,据此,张先生的财务资源总值为港币330,000 元。
计算方法
可动用收入 | 张先生的收入 | 0 |
张太的收入 | 0 | |
张先生儿子的收入 | 不适用 | |
可动用资产 | 张先生的储蓄 | 150,000元 |
张先生的股票 | 100,000元 | |
张太的储蓄 | 80,000元 | |
张先生儿子的储蓄 | 不适用 | |
自住楼房 | 不适用 | |
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 |
不适用 |
|
总财务资源 | 港币330,000元
|
根据上述计算,张先生并不符合资格申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因为他的财务资源超过420,400元的上限。但由于他的财务资源介乎420,400.01元和2,102,000元之间,所以他符合「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规定。由于张先生的案件涉及人身伤亡索偿,故此「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可以处理他的案件。
答案5:
较诸「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张先生需要为「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支付较多费用。
以「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来说,申请人需缴付的分担费由港币768元至76,783不等(视乎财务资源评估结果而定)。但是,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来说,申请人必须先行缴付 1,000 元的申请费(此费用将不获退还),而申请一旦被接纳,则另需缴付75,500 元的中期分担费。如果他胜诉并讨回赔偿,所需缴付的分担费为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如果有关案件于委讬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有关分担费将会减至百分之六)。
阁下可细阅答案8 和答案9,以便比较在该两个法律援助计划下,张先生最终可以得到的净赔偿额的差别。在有关「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模拟个案中,张先生会少收200,000元(即向政府讨回的赔偿额2,000,000元的百分之十)。
答案6:
不可以。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20,400元,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批准其申请。唯一例外是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如果属这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豁免有关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但是张先生的案件并不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
但是,张先生仍有一笔尚未缴付为数110,000 元的医疗费用,若他于申请法律援助前,先行从其个人或其妻子的财产中支付该笔费用,则他的财务资源将会由330,000 元减至220,000 元。在这情况下,他的财务状况便会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有一点值得留意,就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10(2)条,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根据其判断,拒绝那些故意为通过经济审查而减低其资产或收入之人士的申请。但若申请人 于申请法律援助前,先行支付必须缴付而尚未清还的债务,就应该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答案7:
如张先生控告政府的案件缺乏胜诉理据,其法律援助申请可能会被拒。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他有证据显示有关意外是由政府司机不小心驾驶而导致,则他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应被拒。
如果张先生不满申请被拒,可于申请被拒后的14天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上诉。一般来说,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乃最终决定。
张先生亦可尝试向香港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求助。
答案8:
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如果受助人胜诉并讨回任何金钱,则必须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他缴付但未能从对方讨回的诉讼费。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会 (1) 先行从已经缴付的分担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讨回金额中扣除。
故此,张先生可以从讨回赔偿额中得到港币1,942,500 元。
计算方法
(i) | 讨回赔偿额 | 2,000,000元 |
减 | ||
(ii) | 未能讨回的诉讼费( 400,000元- 300,000元) | ( 100,000元) |
加 | ||
(iii) | 已缴付的分担费 | 42,500元 |
_______ | ||
可收回金额: | 港币1,942,500元 |
因为42,500 元的分担费已于较早前缴付,故此张先生实际上透过法律援助提出诉讼而可获的净金额为1,942,500 元。
答案9:
就「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来说,申请人必须先行缴付1,000元的申请费,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申请人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
若申请人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则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申请人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讬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六。申请人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他缴付但未能从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申请人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故此,张先生可以从讨回赔偿额中得到 1,700,000元。
计算方法
(i) | 讨回赔偿额2,000,000元 | 2,000,000元 |
减 | ||
(ii) | 分担费: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 (200,000元) |
(iii) | 未能讨回的诉讼费(400,000元- 300,000元) | (100,000元) |
加 | ||
(iv) | 已缴付的申请费 | 1,000元 |
(v) | 已缴付的中期分担费 | 76,783元 |
_______ | ||
可收回金额: | 1,777,783元 |
因为申请费和中期分担费已于较早前缴付,故此张先生实际上透过法律援助提出诉讼而可获的净金额为1,777,783元。
答案10:
法庭通常会下令败诉的原告人(即张先生)支付胜诉被告人的诉讼费。但由于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对方的诉讼费一般会由法律援助署署长支付(只由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后开始计算)。故此,除了需缴付法律援助规定的分担费外,张先生毋须个人负担对方(自张先生获批法律援助后)的诉讼费。
答案11:
不可以。因为张先生欲向该份报章提出的诉讼属诽谤官司,但是现行的两项法律援助计划均不包括就诽谤提出的索偿。张先生或可向「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寻求协助,以尝试取得法律意见或代表大律师替他进行诉讼。
我们会透过毛辜先生的个案,解释「当值律师计划」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昨日,毛辜先生被警方拘捕,被控以入屋盗窃罪,警方拒绝他保释外出 ,毛先生今晨于观塘裁判法院提堂。
问题1:
毛先生不知怎办,他可否获得任何免费法律意见或律师免费替他于今晨的聆讯中辩护? 答案 1
问题 2:
裁判官将审讯押后21天,并准许毛先生保释。毛先生可否在其后于裁判法院进行的聆讯中,继续获得律师免费替他出庭辩护? 答案2
问题3:
第二次提堂时,裁判官下令将毛先生的个案转介区域法院审讯,毛先生可否在其后于区 域法院进行的聆讯中,继续获得免费或资助的律师代表服务? 答案3
问题4:
毛先生是单身人士,并独居在一间月租港币6,000元(包差饷和管理费)的楼房,他月入15,000 元及每年缴付1,570元薪俸税,另有 30,000 元银行存款。毛先生可否获得法律援助? 答案4
问题5:
在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毛先生是否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答案5
问题6:
审讯后,区域法院法官判毛先生罪名成立及入狱三年。毛先生想就判决提出上诉,他可否继续获得法律援助署提供代表律师处理他的上诉? 答案6
可以。毛先生可以向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当值律师计划」求助,以便获得律师免费替他进行诉讼。
当值律师服务于香港所有的裁判法院均设有法庭联络处,由于毛先生已被扣押,故此法庭联络处职员会主动于首度提堂之前,在裁判法院的囚室会见他。法庭联络处职员会问毛先生是否想向「当值律师计划」求助,以获得免费代表律师服务。
由于毛先生是首度提堂,故此该计划在现阶段不会对他进行入息审查,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毛先生一旦确认他需要有关服务,负责职员会就以下项目向他索取资料或指示:(1) 他的个人及家庭背景;(2) 他是否打算承认控罪;(3) 如果他打算承认控罪,他希望当值律师于庭上怎样替他求情;以及 (4) 如果案件押后审讯,他是否希望申请保释,以及商议有关保释条件。
其后,当值律师(合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会于开庭前,到裁判法院的囚室与他会面,以进一步取得他的指示和解答他的疑问。毛先生可以徵询当值律师的意见,以便决定是否承认控罪,或就保释申请向当值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接着,当值律师会在当日代表毛先生出庭应讯。
答案2:
毛先生如欲申请于其后的审讯中,获得免费代表律师替他出庭辩护,则必须通过「当值律师计划」的入息审查。如果毛先生每年的总收入不超过港币197,040元(或每月16,420元),则其申请通常会获批准。如果毛先生的每年总收入超过193,750元,但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认为毛先生的个案有特别之处,有需要批出服务以维护司法公正,他仍可接纳毛先生的申请。
如果毛先生想于其后的聆讯中获得代表律师替他出庭辩护,则需亲临当值律师服务法庭联络处,以进行入息审查和填妥有关法定声明。
如毛先生成功通过入息审查,他需缴付540元之定额手续费。不论案件延续多久,此乃毛先生所需缴付之全部费用。假使毛先生有实际经济困难,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可以行使酌情权,豁免所有手续费。正在领取综援的被告,一般会获得豁免缴付手续费。
答案3:
由于在区域法院审讯的案件并不纳入「当值律师计划」的范围内,故此毛先生不能再透过该计划获得律师代表服务。但是,毛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求助,以便获得免费或资助的律师代表服务。
法律援助署会委派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替合乎资格取得法援的被告就有关刑事案件进行诉讼,有关刑事案件包括:(1) 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讯的案件;(2) 就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的定罪判决或量刑之上诉(包括呈上终审法院之上诉案件);及 (3) 于裁判法院进行的初级侦讯。
毛先生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才可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是用来评定申请人的财产和入息是否超过法律援助设定的财务资源上限。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处理有关刑事控罪,该署一般不会考虑申请人抗辩的成功机会。
答案4:
法律援助署会先行按照《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评估毛先生的财务资源,财务资源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私、个人衣物及营生工具并不包括在内。
可动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许可扣减项目后的净收入,许可扣减项目包括:申请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还款、差饷、税项,以及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生活开支的法定个人豁免额。
毛先生的 30,000 元银行存款会被视为可动用资产,而他每年的可动用收入为 31,800元,故此,他的财务资源为 61,800 元。
计算方法
每月可动用收入 | 毛先生的收入 | 15,000元 |
减 | ||
租金 | (6,000元) | |
薪俸税(每月计) 生活开支的法定个人豁免额 |
(130元) (6,220元) |
|
2,650元 | ||
每年可动用收入 | (2,650元x 12) | 31,800元 |
可动用资产 | 银行储蓄 | 30,000元 |
总财务资源 | 61,800元 |
由于毛先生的 财务资源并无超出420,400元的上限,故能成功通过「法律援助计划」的经济审查。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被告只要能通过经济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处理其刑事指控,该署一般不会考虑被告抗辩的成功机会。
故此,毛先生应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以处理他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
答案5:
是。毛先生需要为其获得的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一笔为数港币 1,236元(即其财务资源61,800元的百分之二)的分担费。
如果被告的财务资源超过52,550元,他需要缴付的分担费表列如下: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费用分担表
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港币) | 分担费(港币) |
0 元 - 52,550 元 | 免費(毋須繳付分擔費) |
52,550.01 元 - 105,100 元 | 2% (即 $1,051- $2,102) |
105,100.01 元 - 157,650 元 | 2.5% (即 $2,628 - $3,941) |
157,650.01 元 - 210,200 元 | 5% (即 $7,883 - $10,510) |
210,200.01 元 - 262,750 元 | 10% (即 $21,020 - $26,275) |
262,750.01 元 - 315,300 元 | 15% (即 $39,413 - $47,295) |
315,300.01 元 - 367,850 元 | 20% (即 $63,060 - $73,570) |
367,850.01 元 - 420,400 元 | 25% (即 $91,963 - $105,100) |
420,400.01元或以上(法律援助申请通常会被拒绝,但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署署长可因应特殊案件所需,批准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 | 30% - 67% |
答案6:
由于先前批出的法律援助证书只为区域法院的审讯而设,故此,毛先生需要再度申请法律援助。因为毛先生正在服刑,故此,他应该要求惩教署职员协助他提交新申请表格,为上诉事宜申请法律援助。除了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外,毛先生也须通过案情审查,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进行上诉。要通过案情审查,毛先生必须显示出有充分理由提出上诉。
根据《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财务资源是指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将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果申请人乃领取综援人士,则其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2,550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申请人代其未满18 岁的子女申请法律援助,则当局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只会评估该名子女的财产和收入。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私、个人衣物、营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受争议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
任何尚未偿还债项或负债,均不会于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内扣减(除非申请人已于申请法律援助前清还有关债务)。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资产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申请人年满60岁,在计算可动用资产时可获扣减一笔相等于普通法援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数目,即420,400元。
可动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许可扣减项目后的净收入,许可扣减项目包括:申请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还款、差饷、税项、付给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赡养费、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法定个人豁免额,以及申请人于工作期间为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受养人提供照顾的开支。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收入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收入。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果阁下想初步评估自己的财务资源是否合乎法律援助的规限,请使用法律支援服务的「资格评估」。
根据《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财务资源是指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将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果申请人乃领取综援人士,则其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2,550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申请人代其未满18 岁的子女申请法律援助,则当局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只会评估该名子女的财产和收入。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私、个人衣物、营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受争议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
任何尚未偿还债项或负债,均不会于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内扣减(除非申请人已于申请法律援助前清还有关债务)。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资产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申请人年满60岁,在计算可动用资产时可获扣减一笔相等于普通法援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数目,即420,400元。
可动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许可扣减项目后的净收入,许可扣减项目包括:申请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还款、差饷、税项、付给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赡养费、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法定个人豁免额,以及申请人于工作期间为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受养人提供照顾的开支。
已婚的申请人,除非已经与配偶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可动用收入会被视为申请人的可动用收入。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则不会计算在内。
如果阁下想初步评估自己的财务资源是否合乎法律援助的规限,请使用法律支援服务的「资格评估」。
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港币) | 分担费(港币) |
0 元 - 52,550 元 | 免費(毋須繳付分擔費) |
52,550.01 元 - 105,100 元 | 2% (即 $1,051- $2,102) |
105,100.01 元 - 157,650 元 | 2.5% (即 $2,628 - $3,941) |
157,650.01 元 - 210,200 元 | 5% (即 $7,883 - $10,510) |
210,200.01 元 - 262,750 元 | 10% (即 $21,020 - $26,275) |
262,750.01 元 - 315,300 元 | 15% (即 $39,413 - $47,295) |
315,300.01 元 - 367,850 元 | 20% (即 $63,060 - $73,570) |
367,850.01 元 - 420,400 元 | 25% (即 $91,963 - $105,100) |
420,400.01元或以上(法律援助申请通常会被拒绝,但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署署长可因应特殊案件所需,批准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 | 30% - 67% |
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港币) | 分担费(港币) |
0 元 - 52,550 元 | 免費(毋須繳付分擔費) |
52,550.01 元 - 105,100 元 | 2% (即 $1,051- $2,102) |
105,100.01 元 - 157,650 元 | 2.5% (即 $2,628 - $3,941) |
157,650.01 元 - 210,200 元 | 5% (即 $7,883 - $10,510) |
210,200.01 元 - 262,750 元 | 10% (即 $21,020 - $26,275) |
262,750.01 元 - 315,300 元 | 15% (即 $39,413 - $47,295) |
315,300.01 元 - 367,850 元 | 20% (即 $63,060 - $73,570) |
367,850.01 元 - 420,400 元 | 25% (即 $91,963 - $105,100) |
第I类诉讼
就(1)人身伤亡申索;(2)雇员补偿申索;以及(3)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阁下必须先行缴付港币1,000 元的申请费,如申请不成功,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阁下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港币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便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讬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六。阁下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阁下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阁下胜诉并讨回一笔为数港币 2,000,000 元的赔偿及港币 300,000 元的诉讼费, (2) 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的实际诉讼费为港币 400,000 元,而 (3) 阁下已缴付港币1,000 元的申请费,以及港币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则阁下收回的净款额将会是港币 1,777,783元。
计算方法
(i) | 讨回的赔偿额 | 2,000,000元 |
减 | ||
(ii) | 分担费: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 (200,000元) |
(iii) | 未能讨回的诉讼费 (400,000元- 300,000元) | (100,000元) |
加 | ||
(iv) | 已缴付的申请费 | 1,000元 |
(v) | 已缴付的中期分担费 | 76,783元 |
------- | ||
可讨回的净款额: | 1,777,783元 |
第II类诉讼
就(1)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索偿诉讼;(2)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3)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4)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阁下必须先行缴付港币5,000 元的申请费,如申请不成功,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阁下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中期分担费,比率为经评定的财务资源的10%或76,783元,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便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托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十五。阁下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缴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五,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阁下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如果阁下经法律援助署署长评估的财务资源并不超过港币52,550元,则毋须为法律援助服务缴付任何费用。正在领取综援的申请人的财务资源通常会被视为不超过港币52,550元(除非有证据显示并非如此,则作别论)。
如果阁下经评估后的财务资源介乎港币52,550.01元和港币420,400元,则阁下于接纳法律援助服务时,需缴付港币1,051元至港币105,100元的分担费。
若阁下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亦毋须缴付分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阁下胜诉并讨回或获得任何金钱或财产,则需支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支付但未能向对方讨回的诉讼费。有关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分担费中扣除,(2) 再从阁下讨回或获得的金钱或财产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阁下已经缴付港币10,000 元的分担费,(2) 于索偿中成功向对方讨回港币1,000,000元,(3) 法律援助署署长代阁下支付的诉讼费为港 400,000 元,以及 (4) 向对方讨回港币300,000 元诉讼费,则阁下收回的净款额将会是港币 910,000元[即1,000,000 元减(400,000 元- 300,000元- 10,000元)] 。
请按这里查看费用分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