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酒税
自2008年起,香港全面豁免葡萄酒及啤酒的应课税税项,即进口葡萄酒、啤酒均无须缴付酒税,相关酒类在香港的法定税率为0%。另外,酒精度不超过30%的非葡萄酒类酒精饮品(例如部分利口酒、日本清酒等)亦同样采用0%税率。
酒精浓度超过30%的烈酒仍属应课税品,其税率于2024年10月16日起改为双层税制:对每一瓶不多于1公升的烈酒,按其「进口价值」计算,首200元部分按100%征税,超过200元的余额部份则按10%征税;如单一容器超过1公升,则先换算成「每公升价值」,再套用同一首200元100%、其后10%的计算方式。
涉及未完税酒类的罪行
进口、出口、处理、制造、管有、售卖或购买未完税酒类均属违法。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2年。
如任何人管有5升或多于5升酒类,而盛载酒类的容器载有HKDNP的标记,或盛载酒类的容器载有一个标记,显示该等酒类供从香港出口或供用作船舶或飞机补给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等酒类即被推定为未完税酒类。
旅客、免税优惠及申报
年满18岁的旅客可携带不超过1公升、酒精浓度超过30%(按体积计)的酒精饮品作自用用途入境香港,该1公升可获免税优惠。倘旅客持有香港身分证,则须在香港境外逗留不少于24小时,方可享有上述免税优惠。任何超出免税额或属商业用途的烈酒,均须向当局申报并缴付酒税。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34A条,旅客携带烈酒入境,如数量超出上述1公升免税额,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税。倘若没有申报,或作出虚假/不完整申报,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2年。
就个别个案,海关亦可按「有代价地就罪行不予检控」的安排处理,而不提出刑事检控。有关人士须缴付相当于应缴税额5倍并另加5,000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旅客免税优惠只适用于随身携带入境、并以自用为目的的酒类,而不适用于贸易、商业或邮购货物。透过网购、快递或邮寄方式把烈酒运入香港时,不论数量多少或是否最终供个人享用,均不享有1公升的旅客免税优惠,进口商或收货人必须根据货值全数缴纳应课税税款,并由具牌照的进口商代为申报及办理清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