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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酒稅

自2008年起,香港全面豁免葡萄酒及啤酒的應課稅稅項,即進口葡萄酒、啤酒均無須繳付酒稅,相關酒類在香港的法定稅率為0%。另外,酒精度不超過30%的非葡萄酒類酒精飲品(例如部分利口酒、日本清酒等)亦同樣採用0%稅率。

 

酒精濃度超過30%的烈酒仍屬應課稅品,其稅率於2024年10月16日起改為雙層稅制:對每一瓶不多於1公升的烈酒,按其「進口價值」計算,首200元部分按100%徵稅,超過200元的餘額部份則按10%徵稅;如單一容器超過1公升,則先換算成「每公升價值」,再套用同一首200元100%、其後10%的計算方式。

 

涉及未完稅酒類的罪行

進口、出口、處理、製造、管有、售賣或購買未完稅酒類均屬違法。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2年。

 

如任何人管有5升或多於5升酒類,而盛載酒類的容器載有HKDNP的標記,或盛載酒類的容器載有一個標記,顯示該等酒類供從香港出口或供用作船舶或飛機補給品,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等酒類即被推定為未完稅酒類。

 

旅客、免稅優惠及申報

年滿18歲的旅客可攜帶不超過1公升、酒精濃度超過30%(按體積計)的酒精飲品作自用用途入境香港,該1公升可獲免稅優惠。倘旅客持有香港身分證,則須在香港境外逗留不少於24小時,方可享有上述免稅優惠。任何超出免稅額或屬商業用途的烈酒,均須向當局申報並繳付酒稅。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34A條,旅客攜帶烈酒入境,如數量超出上述1公升免稅額,必須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繳稅。倘若沒有申報,或作出虛假/不完整申報,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2年。

 

就個別個案,海關亦可按「有代價地就罪行不予檢控」的安排處理,而不提出刑事檢控。有關人士須繳付相當於應繳稅額5倍並另加5,000元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旅客免稅優惠只適用於隨身攜帶入境、並以自用為目的的酒類,而不適用於貿易、商業或郵購貨物。透過網購、快遞或郵寄方式把烈酒運入香港時,不論數量多少或是否最終供個人享用,均不享有1公升的旅客免稅優惠,進口商或收貨人必須根據貨值全數繳納應課稅稅款,並由具牌照的進口商代為申報及辦理清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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