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F. 酒类标签

根据《应课税品规例》(第109A章)第67A条,凡供本地饮用的酒类,每一个容器上必须附有标签,显示该酒类的酒精浓度或酒精浓度幅度。

 

显示酒精含量的标签必须清楚易读,而有关资料须以英文字母、中文字样、阿拉伯数字(0–9)、「%」符号,或上述的任何组合印上。标签必须稳固地贴在容器上,或构成容器的一部分,并须放置于清晰可见的位置。

 

若酒类由个人为自用目的携带于行李中进口,或因制造商已停止经营以致进口商无法取得标签所需资料,则无须加贴酒精浓度标签。

 

如供本地饮用的酒类没有按规定附上显示酒精浓度的标签,或该标签对酒精浓度作出虚假描述,则进口商(如为进口货)或本港制造商(如为本地生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50,000。

 

如被告能证明其并不知情、亦无理由怀疑,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发现有关容器没有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所示的酒精浓度有误,则可作为抗辩理由。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