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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酒類標籤

根據《應課稅品規例》(第109A章)第67A條,凡供本地飲用的酒類,每一個容器上必須附有標籤,顯示該酒類的酒精濃度或酒精濃度幅度。

 

顯示酒精含量的標籤必須清楚易讀,而有關資料須以英文字母、中文字樣、阿拉伯數字(0–9)、「%」符號,或上述的任何組合印上。標籤必須穩固地貼在容器上,或構成容器的一部分,並須放置於清晰可見的位置。

 

若酒類由個人為自用目的攜帶於行李中進口,或因製造商已停止經營以致進口商無法取得標籤所需資料,則無須加貼酒精濃度標籤。

 

如供本地飲用的酒類沒有按規定附上顯示酒精濃度的標籤,或該標籤對酒精濃度作出虛假描述,則進口商(如為進口貨)或本港製造商(如為本地生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50,000。

 

如被告能證明其並不知情、亦無理由懷疑,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發現有關容器沒有符合規定的標籤,或標籤所示的酒精濃度有誤,則可作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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